【明報專訊】俗語說「富不過三代」,這情况好像在亞洲更為常見,歐美有些家族生意甚至可以傳承逾百年並且繼續擴展。加拿大滿地可(BMO)私人銀行(亞洲)行政總裁陳淑英表示,亞洲財富增長加速,千萬富豪數目急升,如何讓財富世代相傳,這關注也日益增加,而第一代富豪如果可以及早計劃至為重要。現時常常傳出富二三代爭產個案,若能夠更好地規劃資產分配,就可以減少家族成員爭拗。
要處理遺產及資產主要有兩個方法,訂立遺囑(Will)及成立信託(Trust),而後者的保障更大。委託人(Settler)、受託人(Trustee)及受益人(Beneficiary)形成的三角信託關係。委託人即訂立遺囑或信託之人;受益人可以是親人、朋友甚至是無關係的人;至於受託人,最大的分別是:在遺囑中,通常是立遺囑者信任的人擔任,相信他會按其意願執行遺囑,若是成立信託基金,信託人多是銀行或信託公司,他們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及投資的團隊,對資產有管理、擁有、處理、投資的權利。
專業團隊管理 委託人毋須分配資產
成立信託的好處是可避免後人爭產的同時,對後代照顧可以延續世代。簡單來說,信託是把資產的擁有權由委託人轉移至信託人的名下管理,同時亦表示資產的擁有權及受益權分開。信託基金的好處是可以將自己名下資產或部分資產轉入,不需要將所有資產分配。
陳淑英表示,設立一個完善信託基金可以減少後人及繼承者們的爭拗,如何成立時程序明確及有專業人士在場,可以減少他日的爭拗,好像已逝世多年梅艷芳在世時成立其信託基金,信託基金按照其身前意向每月供養母親,故即使母親向法庭要求取消信託,直接領取遺產,但由於信託成立是有法律效力,她並不能這樣做。她坦言,從事私人銀行業務超過20年,看到私人銀行業務變化,以往以為客戶財富增值為主,現時開始加重了信託業務。
具法律效力 設委員會監管
亞洲富豪對於在世時分定身家始終有所禁忌,雖然近年較為開放,但有部分上一代富豪仍然不想貿然作出立遺囑的決定。
陳淑英認為,若果由其私人銀行經理分享其客戶做法,同時由第三者作為橋樑以表達家庭成員想法,較容易盡早安排資產如何分配的決定。她指出很多大家族每個家庭成員可能都各有想法,有時候未必繼承家族生意,若成立信託後可以成為委員會,若家族成員欲創業也可以提出建議書,當公司化後,就避免了不少爭拗。
一份典型的家庭信託,通常第一代家族成員身為委託人,由其指定某間私人銀行或信託公司為受託人,且委託人要規定信託的受益人,一般委託人是第一順位受益人。為防止首代人百年之後信託無人監管,信託還常設立一個監護委員會,受益人或非受益人都可以是其成員。
防受益人配偶攤薄 免海外遺產稅
由於近來離婚率較高,香港富人在設立信託時尤其關心財富會否被子孫的配偶攤薄,事實上信託的確能起到相關防範作用。例如,可透過信託條款將後代配偶排除在受益人之外,不僅如此,在預見到子女婚姻出現問題時,監護委員會可知會受託人暫停對相關受益人定期發放的資金,並於婚姻問題解決後恢復,此舉可防止財產一旦由信託名下轉為子女個人名下,其配偶就有機會對其分割。
雖然香港沒有遺產稅,但美國、英國等都規定了稅率頗高的遺產稅。家族成員若入籍相關國家,當父母離世後子女或繼承者要先繳付高的遺產稅。若繼承人沒有足夠能力承擔相關遺產稅,甚至需要破產,故設立信託也是有效令海外的繼承者不必承擔高昂遺產稅。
明報記者
[龍彩霞 理財專題]
新聞類別
財經
詳情#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