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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澤:領展匆忙上市 遺禍如何收拾?長青網文章

2016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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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4月20日 06:35
2016年04月20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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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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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近日愈來愈多原售予領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前稱領匯)的公屋商場和停車場,由於領展已經轉售予其他公司,造成很多市民不滿;甚至房委會本身也受害,有獨立第三者取得商場和停車場後,就立即要求終止房委會的管理權,引起政府、居民和新業主三方爭拗。


怎樣確保履行房屋條例?

理論上,根據《房屋條例》第4條第1款,房委會有責任向住戶提供適合附屬房屋的康樂設施,而根據房屋條例第10條,房屋署長可以透過刊憲,將房屋條例下的權力及職能轉授任何人。理論上,領展是房屋條例第4條的執行者,有法理基礎確保領展履行房屋條例第4條的職能,這也是領展當初贏得司法覆核、得以順利上市的強力理據。但如果公屋商場和停車場轉售獨立第三者,那怎麼辦?


當初領展上市相當急忙,當時政府急急把房委會旗下商場及停車場資產出售,但只是想着如何將領展上市符合房屋條例,但沒有思考過那些房委會出售後的資產有可能轉售。除非領展上市時,政府同時修訂房屋條例,豁免領展於在出售商場及停車場後的屋邨履行房屋條例第4條的責任,或在房屋條例加入條文,限制領展出售資產,或領展出售原屬香港房屋委員會的資產時,必須連相關執行房屋條例的責任,以及其他與房屋署長管理公屋權責相連的權力和義務一併讓渡,否則由領展手上買下公屋商場那些投資者,根本沒有任何責任去履行房屋條例。結果造成領展事實上在房屋條例上失職,未有履行房屋署長指派的責任。但問題來了,除了收回原屬房屋署長特權外,還有什麼方法解決商場售予第三者而造成有人不履行法律的問題?相信法院都很難作出收回業權,或發出交易無效的命令,而法院亦沒有法源,要求領展作出賠償,或採取任何行動補救,由此造成無解難題,困擾政府以至市民。


無法可依 唯有政治解決

由於政府急急要將領展上市,而未有在房屋條例上修例作適應,或另立「領展條例」,規管上市後的房地產信託基金的運作,結果肯定引發爭拗,沒完沒了。政府必須有心理準備,有市民,甚至房署本身要將問題交到法院解決,這肯定會耗費相當大的公帑,而且很可能是沒有結果的。領展出售商場和停車場問題,由於無法可依變成了政治問題的話,那唯有政治手法解決。政府應試圖與領展磋商日後出售商場和停車場的程序,包括標書或合約內容中必須載明新業主必須履行房屋署長轉授的職權,甚至政府在評估相關交易補地價或地稅申請時,必須同時考慮政府另聘人員彌補領展失職的費用和損失。這問題政府不做任何事的話,肯定會持續成為一枚遍佈各區的政治炸彈。


作者是時事評論員、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前客席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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