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即將決定是否採納最貴達7億元方案的置富花園維修工程再有新進展。有業主引用《建築物管理條例》344章第3A條,向政府申請今日召開業主大會,冀「自救」組法團監管維修,惟獲政府通知,由於收到不少於20%業權份數反對,大會未召開已宣告「無效」。協助業主的全港業主反貪腐反圍標大聯盟發言人莊榮輝稱,業主將按另一條例於本月22日再次召開業主大會,若可成立法團,有望趕及阻止管理公司翌日(23日)就維修工程招標拍板。
民政事務總署回覆稱,第3A條定明若收到不少於20%業權份數的業主申請,民政事務局長可命令指定業主召開大會,以成立管理委員會及法團,但同時定明業主可在開會前7天提交書面反對,若反對業權份數同樣不少於20%,開會命令即告無效。
民政署:逐一致電確認保公正
署方又指根據第3A條,收到的逾900份反對通知書中,部分簽署日期早於發出開會命令的3月16日,故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書面通知相關業主,指如欲撤回反對或作修改均須於指定日期前向南區民政處書面提出,處方亦逐一致電這批業主,確定其反對通知書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強調過程不偏不倚。
可另引條例召開業主大會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業主想成立法團,現時有3個方法,除根據344章第3A條收集不少於20%業權份數支持,亦可按第3條收集不少於5%業權份數,或第4條向審裁處申請且收到10%業權份數支持召開業主大會,其中第3條額外要求不少於30%業權份數支持才能通過成立法團。曾協助青衣美景花園成立法團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何俊仁稱,業主根據第3A條須向民政局長申請開會,為尋求較大共識,故容許反對的業主會前表態。
反對成立法團的置富花園業主羅先生透露,早前聯同數名反對的業主籌集約22%業權,向民政處表明反對立場。他認為法團成立程序缺乏監管,通過後即時選出主席等法團代表,亦缺乏居民諮詢。
維修拍板前夕再開 盼趕及阻止
莊榮輝則稱,本月6日收到民政事務總署通知,收到一定的反對業權份數,業主大會宣告「無效」,又坦言「我未見過此情况」。他指目前支持成立法團的業主已收集5%業權份數,將引用第3條在本月22日再次召開業主大會,亦即管理公司決定維修工程承辦商前夕,認為若可成立法團,將成為屋苑公共地方管理最大機關。他強調成立法團並非要「踢走」管理公司,而是有監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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