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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在3月31日《明報》的〈三跑道系統:事實與誤解〉一文中的「事實四」之下,作者提到有「坊間」誤指雙方互相將自己行使的權力伸入對方的地域是違反《基本法》的行為,認為這只是互相託管。
複雜空管安排 是否必要?
本「坊間」曾指出的只是,此舉與高鐵的「一地兩檢」同樣牽涉到越境執法的嫌疑。符合了國際民航組織的「飛行情報區(FIR)的邊界並不一定需要與國界相同」構想,並不等於沒有與香港特區的邊界牴觸,而事實上是有牴觸,但是本「坊間」認同這是「如有必要,應該予以容忍」的牴觸,是靈活運用法則的典型例子。
但是,這個複雜的空管安排,是否有必要呢?本「坊間」不以為然。赤鱲角無可能容納第四跑道,而三跑投入服務時(2026年),已需要有四跑。不如在沒有空域衝突和跑道數目限制的地方另覓場址,修建一個「取代」(不是第二)機場。需時與建造費用並不多於在赤鱲角修建三跑;而且赤鱲角停用之後,賣地所得一定不少,足以應付修建「取代機場」費用。
而且,赤鱲角三跑引起的衝突不止是「空對空」,也是「空對海」的。三跑所需要劃出的海上禁區將伸出特區海界之外,一樣牽涉到越境執法的問題。
作者是前民航處長
複雜空管安排 是否必要?
本「坊間」曾指出的只是,此舉與高鐵的「一地兩檢」同樣牽涉到越境執法的嫌疑。符合了國際民航組織的「飛行情報區(FIR)的邊界並不一定需要與國界相同」構想,並不等於沒有與香港特區的邊界牴觸,而事實上是有牴觸,但是本「坊間」認同這是「如有必要,應該予以容忍」的牴觸,是靈活運用法則的典型例子。
但是,這個複雜的空管安排,是否有必要呢?本「坊間」不以為然。赤鱲角無可能容納第四跑道,而三跑投入服務時(2026年),已需要有四跑。不如在沒有空域衝突和跑道數目限制的地方另覓場址,修建一個「取代」(不是第二)機場。需時與建造費用並不多於在赤鱲角修建三跑;而且赤鱲角停用之後,賣地所得一定不少,足以應付修建「取代機場」費用。
而且,赤鱲角三跑引起的衝突不止是「空對空」,也是「空對海」的。三跑所需要劃出的海上禁區將伸出特區海界之外,一樣牽涉到越境執法的問題。
作者是前民航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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