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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 何所謂「檢」長青網文章

2016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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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3月22日 06:35
2016年03月22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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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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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從3月18日《明報》郭榮鏗議員的〈饒戈平證實一地兩檢不可行?〉一文中,可以看到,高鐵北行若然在港端實施「一地兩檢」,是否違反一國兩制原則和是否牴觸《基本法》這個問題,依然糾纏不清。


繼續糾纏不清的原因,是兩方都沒有把內地人員在港端進行的所謂「檢」,究竟是什麼內容、他們是否在港端執行內地的法律,對於這個關鍵問題,沒有具體地抖出來探討清楚。


假如是港方入境人員,要檢查的是,例如旅客是否不能放走的通緝犯,但是在港端的內地入境人員顯然沒有這個檢查的需要。港方的安檢,可如機場一樣,僱用保安公司進行。


內地的海關人員要檢查的是,旅客有沒有攜帶危險品、違禁品或逃稅,這項檢查完全可以在抵達目的地時方才進行。而據了解,目的地的通關大樓是設有這個櫃台的,只是沒有打算經常把守櫃台,相信是經港端的同事通知有人待拿時,方才有人把守櫃台,準備拿人。


只是預檢 非在港執行內地法律

所以,內地人員要執行的是內地的法律,並且是在內地執行,不是越境在香港執行。駐守在港端的人員只是預先檢查,如同駐守在加拿大的美國關員,對入境美國的旅客preclearance(預檢)一樣。美、加是兩國,可以辦得到;我們是「一國」之下的「兩制」,怎會辦不到?


所以,內地人員在港端進行的只是預檢,不是在港境預先執行內地的法律,不存在應否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問題。相信饒戈平建議的是以一紙協議來澄清這個很容易混淆的問題,而不是企圖繞過基本法。


所以筆者依然如去年底「東窗事發」 時在本版發表的意見一樣,認為「一地兩檢」並非免不了,但亦無牴觸基本法。


作者是前民航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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