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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例》定義法例字眼 單數字詞可指眾數長青網文章

2016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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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2月19日 06:35
2016年02月19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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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目的是為法例的字及詞句作出定義。相關法例有指定部分講述「性別及單眾數的條文」,有關條文指「凡指單數的字及詞句亦指眾數,而指眾數的字及詞句亦指單數」,另外「凡指男性的字及詞句亦指女性及不屬於男性或女性者(「不屬於男性或女性者」英文版本是neuter genders)。另外,在「原有法律中的詞語和詞句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後的解釋」條文中,1997年回歸後,「大法官」的名稱已不復再,改稱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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