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馬德朗:議員3項版權修正案不可行長青網文章

2016年01月04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1月04日 06:35
2016年01月04日 06:35
新聞類別
副刊
詳情#
【明報專訊】政府提出有關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近日掀起社會激烈討論。縱然聲音四起,各界的討論卻有失焦之嫌。修訂草案的關鍵目的並不針對個人的網上活動,而是針對於網絡上推廣侵權活動,而現有版權條例目前未能規範有組織的跨國犯罪集團。


電視業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以美國近期一樁案件為例,中文電視製作商(中央電視及無綫電視)已從美國法院取得對電視機頂盒製造商「TVPad」的禁制令。該非法串流服務侵佔了亞洲地區電視製作商的美國市場,令其蒙受重大損失。然而,若本港未能通過版權(修訂)條例,則不能執行相同行動。因此,有關草案的審議決不能一拖再拖,從事創作的人士需要方法去打擊有組織並具商業規模的侵權行為。


網民組織互聯網公司不斷誤導市民

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於2011年首次提出,現已擴大其豁免範圍,涵蓋了有關保護言論及表達自由的新建議。法律界及學者均一致認同該修訂草案為現行的所有版權法中,對言論自由提供最多額外豁免保障的版權法。香港大律師公會現任主席及資深大律師譚允芝曾就草案發表意見,指「草案包含了全世界最廣泛的版權例外情况……這些例外情况包括針對時事的言論及意見,這亦是香港獨有的做法」。然而,部分網民組織及從任何網站流量(不論合法與否)獲利的互聯網公司則不斷誤導市民,指法案將威脅他們的自由。


針對3項修正案:

.個人用戶衍生內容

完全豁免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ser-generated content)並不能保障從事創作行業的人士,因其作品很容易被盜取,並以虛假的個人用戶衍生名義在網絡散播。完全豁免將容許任何人複製影視作品,並於尾段加入個人評論,從而獲得豁免。大家應該明白到,並非所有上載至網上的內容均屬合法,而且不應得到完全豁免。不論上載人是否具有商業動機,「免費分享」可對內容擁有者造成重大損失。


於其他國家當中,僅加拿大採納了類似的豁免。多名學者指出,此並不符合版權豁免的條款標準。世貿組織仍很大機會就個人用戶衍生內容提出訴訟。


.公平使用原則

公平使用豁免機制僅被少數國家採用,當中以美國最廣為人知。公平使用條例具有開放式豁免,然而法律中並無訂明豁免範圍。美國的公平使用機制乃建立於過去150年的法律先例。香港的法律機制乃基於英國的法律架構及先例,而非美國。


政府已就此進行多次研究,得出的結論為採納公平使用機制將為用戶及版權持有人帶來重大的不確性,而香港亦需作出多方面調整。由於該機制並無明確條文,每件案件均需由法庭裁定是否屬公平使用,尤其是議案實施初期。即使在美國,評論亦指要預測某一案件的使用方法會否獲得豁免是非常困難。在缺乏美國先例的情况下,採納此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實在是非常冒險。


故此,創作業界並不反對就可能適用於本港的過渡性措施再進行有系統及仔細的研究,惟進程不能操之過急。法律事宜需要認真處理。我們支持在通過現有政府提出的修訂草案後,於明年探討此問題。


.豁免凌駕合約條款

這是一項新議題。英國於2014年採納豁免凌駕合約條款,引起了極大爭議。英國是目前採納此條款的唯一司法權區。英國條款仍在試行階段,並將在5年後再作檢討。一般而言,此項措施主要影響內容製作者之間的關係,消費者並不受影響。故此,我們不明白為何於香港倡議此條文的人士認為此條文對香港用戶非常重要,以及為何他們希望匆匆採納英國的試行條例。我們必須花更多時間探討此議題。


若修正案通過 致更嚴重漏洞

總括而言,上述3項修正案均存在嚴重缺陷。立法會議員應多認清實况及研究法例,並諮詢法律界的專業意見,因議案將對本港法律制度帶來深遠的影響。本人僅能代表電視業界發表意見,惟我們均認為議員的修正案不能接受。若修正案獲得通過,將為版權保障帶來更嚴重的漏洞,其程度或會令草案對業界毫無意義。故此,有關修正議案必須推翻,讓條例草案在不作修訂的情况下盡快獲得通過。


作者John Medeiros是亞洲有線及衛星廣播協會(CASBAA)首席政策總裁

0
0
0
書籤
留言 (0)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