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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有學生在社交網站分享某資助中學通告,指出學生需於暑假中段把已完成一半的暑期作業交給學校檢查,否則不予註冊。此外,學生需於8月尾提早回校繳交作業,否則完成作業後才可回校上課。該校老師向傳媒澄清,欠交功課的學生仍要回校,但要在特別室做好作業才可回班房。
網上熱議:欠暑假作業不予註冊
資助學校可否輕易以「停課」及「不予註冊」處罰學生呢?《學校行政手冊》第3.6.4條對有關處罰有清晰的立場與程序。校內停課的目的是管理學生行為或情緒問題。暫時停課則不是處理違規學生的恰當方法。在大部分情况下,違規學生應在學校查明原因時如常上課,而且如停課超過3天,必須將有關個案知會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不予註冊」本質上是「開除學籍」,當中的條件及程序比停課更嚴謹。《教育規例》亦賦予常任秘書長權力規管及干預有關懲罰。由此可見,「停課」及「開除學籍」顯然不適用於欠交暑期功課的學生。
香港其實有涉及懲處學生的案例(HCPI 443/2000)。某學生因經常遲到及不交功課,屢勸無效,被解除領袖生職務。校長親自與家長解釋不同階段的懲罰行動。最終該學生因在校務處門外做功課長達5天,被議論及嘲笑,結果患上思覺失調症。家長控告校長及學校「疏忽侵權」,最終勝訴,主要理由是校長有責任避免採取不合理的懲罰及保護學生免受合理可預見的傷害,而該處罰方式所產生的羞辱含有心理折磨及殘酷成分,令該學生患上精神病。
懲罰要能起教育之效
有關規範懲處學生的法律,出發點是保障學生人權(例如受教育權)及身心安全、防止校方濫權及維護程序公義。至於實際如何教好學生,還得依賴教師的專業決定。筆者所受的師訓有提到懲罰的意義,可用「適度有為」概括之。「適度」是指罰則的輕重與學生所犯的錯要合乎比例;「有為」是指懲罰方式應讓學生為所犯的錯誤作出補救,以及懲罰能達到教育的效果。不少學校要求欠交功課的學生留堂並補做功課,做法合理。現時不少學生利用社交Apps互傳功課,早前更傳出學生付錢委託他人代做暑期作業。校方可否以「停課」為手段解決這些問題?教師可否設計具探究及啟發性的暑期功課,而不止是與平日功課相似的補充練習?
隨着時代進步,人權備受重視,校方需留意懲罰方式有否牴觸現行法例,教育局及提供師訓的大學應為教育界提供足夠的法律訓練。說回上述案例,如果校長嘗試了解該學生屢勸無效的原因,或可避免悲劇發生。不過身在前線的筆者絕對明白現實情况——我們面對千瘡百孔的教育制度,面對大量與學生無直接關係的行政及宣傳工作,還剩下多少空間為學生們「適度有為」地度身訂造重要的東西?
參考資料:
林壽康、余惠萍(2014),《香港教育法——疏忽侵權篇》,香港:進一步
作者是教學助理
網上熱議:欠暑假作業不予註冊
資助學校可否輕易以「停課」及「不予註冊」處罰學生呢?《學校行政手冊》第3.6.4條對有關處罰有清晰的立場與程序。校內停課的目的是管理學生行為或情緒問題。暫時停課則不是處理違規學生的恰當方法。在大部分情况下,違規學生應在學校查明原因時如常上課,而且如停課超過3天,必須將有關個案知會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不予註冊」本質上是「開除學籍」,當中的條件及程序比停課更嚴謹。《教育規例》亦賦予常任秘書長權力規管及干預有關懲罰。由此可見,「停課」及「開除學籍」顯然不適用於欠交暑期功課的學生。
香港其實有涉及懲處學生的案例(HCPI 443/2000)。某學生因經常遲到及不交功課,屢勸無效,被解除領袖生職務。校長親自與家長解釋不同階段的懲罰行動。最終該學生因在校務處門外做功課長達5天,被議論及嘲笑,結果患上思覺失調症。家長控告校長及學校「疏忽侵權」,最終勝訴,主要理由是校長有責任避免採取不合理的懲罰及保護學生免受合理可預見的傷害,而該處罰方式所產生的羞辱含有心理折磨及殘酷成分,令該學生患上精神病。
懲罰要能起教育之效
有關規範懲處學生的法律,出發點是保障學生人權(例如受教育權)及身心安全、防止校方濫權及維護程序公義。至於實際如何教好學生,還得依賴教師的專業決定。筆者所受的師訓有提到懲罰的意義,可用「適度有為」概括之。「適度」是指罰則的輕重與學生所犯的錯要合乎比例;「有為」是指懲罰方式應讓學生為所犯的錯誤作出補救,以及懲罰能達到教育的效果。不少學校要求欠交功課的學生留堂並補做功課,做法合理。現時不少學生利用社交Apps互傳功課,早前更傳出學生付錢委託他人代做暑期作業。校方可否以「停課」為手段解決這些問題?教師可否設計具探究及啟發性的暑期功課,而不止是與平日功課相似的補充練習?
隨着時代進步,人權備受重視,校方需留意懲罰方式有否牴觸現行法例,教育局及提供師訓的大學應為教育界提供足夠的法律訓練。說回上述案例,如果校長嘗試了解該學生屢勸無效的原因,或可避免悲劇發生。不過身在前線的筆者絕對明白現實情况——我們面對千瘡百孔的教育制度,面對大量與學生無直接關係的行政及宣傳工作,還剩下多少空間為學生們「適度有為」地度身訂造重要的東西?
參考資料:
林壽康、余惠萍(2014),《香港教育法——疏忽侵權篇》,香港:進一步
作者是教學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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