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本月初通過《國家安全法》5天後,人大常委會又公布《網絡安全法(草案)》,一個月的徵求意見期結束後,很可能會提交8月下旬召開的人大常委會一讀審議。
網絡安全法(草案)公布後香港社會關注度不高,這可能與該法條文中沒有提及香港有關,但是這項法律通過後與香港會有什麼關係?未將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網絡安全法也將同樣不適用於香港,不過作為國家安全「基本法」的國安法中,明確寫明港澳特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這句被認為是主權意義的原則性表述,是否網絡安全法意味在特定條件下同樣適用於香港?
兩個立法原則
中共最高層對互聯網的關注程度,由習近平親自出任中央網絡領導小組組長、國家安全法通過後立即為互聯網這個非傳統領域立法的動作即可看出,網絡安全法(草案)透出兩個立法原則:「網絡空間主權」和「政府主導」。草案認為:「網絡主權是國家主權在網絡空間的體現和延伸」,意思是網絡建立在信息基礎設施之上,存在於國家、社會之間,具有明確的主權屬性。西方國家的主流觀點認為,網絡空間是人類創造的虛擬空間,和太空、公海一樣,具有「全球公域」屬性。
互聯網既然具有主權屬性,那麼網絡空間出現的安全問題,也應由政府主導解決。該草案總則第3條至第5條的「國家堅持網絡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絡行為」、「國家積極開展網絡空間治理」的表述,規定了政府在互聯網領域的權力。
與政府主導型與對立的「多利益攸關方治理模式」認為,網絡空間是由多個行為體組成,既包括國家,也包括網絡運營者、NGO等,非國家行為體對網絡空間的開放、繁榮、透明具有重要功能和責任。
草案中對網絡運營者的要求,除去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防止網絡數據泄露外,還要核查用戶的真實身分信息(第20條),即「實名制」,運營商若不執行,將被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暫停或關閉網站。
關於網絡使用者,草案第9條要求「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第41條規定電子信息發送者發送的電子信息「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違反該法規定,最高將處以50萬元以下罰款。
外界對草案第50條:「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區對網絡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給予關注。6年前新疆「七五」事件發生後,當局實施長達10個月的「禁網」,這次立法,算是為那次事件的「背書」吧。此法獲得通過後,各地一旦發生當局認為的大型社會騷亂,就會採取局部「禁網」,切斷當地與外界的聯繫。
草案沒對「翻牆」作出規定
用境外提供的軟件,越過當局屏閉(簡稱「翻牆」)的境外網站瀏覽信息,是近年內地網民的流行作法,草案沒有對此作出規定。
草案第22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入侵他人網絡、干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令人不解的是,其中的「他人」是中國境內的「他人」還是包括境外的「他人」?所指的「入侵」和「干擾」是否屬於通常所說的「黑客」行為?
眾所周知,中美兩國在「黑客」問題上存在巨大爭議,為此雙方在戰略與經濟對話框架下設立了中美網絡安全工作組。不久前結束的第7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達成127項成果,其中涉及軍事、能源、科技等多個領域,卻不見雙方在網絡安全合作的任何進展,其中原因涉及雙方對互聯網巨大的理念認知差異。是不是留待今年9月習近平訪美時取得的「豐碩成果」?可能性微。
作者是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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