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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特區政府於4月22日發表了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議案的建議文件。反對此建議的人士,提出了不同的反對理由。我嘗試將這些理由歸納為3點:
一、建議中的普選方案是「假普選」。
二、否決普選議案比投贊成票好。
三、「袋住先」等於「袋一世」。
以下是我個人對這些論點的一些意見。
論點一:「假普選」
《基本法》所講的普選,是用基本法設計的程序去規範的普選,而不是依賴基本法以外的標準來定義的普選。這是因為行政長官的原始選舉制度,是基本法附件一所規範的選舉委員會選舉制度。根據「循序漸進」的原則推進這制度,便必須滿足附件一第7條的明確要求。即是:立法會、行政長官和人大常委會三方需達成共識。
基本法之所以訂下這方程式,明顯是要照顧到廣泛的不同利益,避免任何一方持份者,在制度邁向普選的過程中,單方面地壓倒其他持份者,或完全漠視他們的利益。
國家(由人大常委會代表)與特區(由行政長官代表)所關注的,包括保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的利益。亦包括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避免把社會引向福利主義和民粹主義。任何的普選方案,若不能保障這些利益,令中央或特區政府無法認同的話,這方案便不符合基本法的要求。
國家與特區有上述的顧慮,確實是無可厚非。香港不單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而且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區,與國家的利益是不可分割。倘若將基本法以外的所謂「國際」或其他標準,強加在香港身上,從而產生一個行政長官,在意識或行為上,缺乏了維護國家和特區雙重利益的基本要素,甚至令特區與國家進入不合作或敵對狀態,後果的嚴重不難想像。其中一個結果,就是一國兩制的安排,在國家和特區的利益不能兼容的情况下,難以繼續順利進行。
基本法在程序上的要求,正是要確保一國兩制能長久地延續下去。因此,滿足了基本法程序要求的普選辦法,怎可說是「假普選」?
論點二:選舉議案應被否決
有人用一個比喻來解釋立法會議員為何應否決普選議案。比喻是:一個很飢餓的人,雖然非吃東西不可,但當人家給他吃的是毒藥,吃了以後便發覺他的情况,比飢餓的時候更難受、更無生存機會。
這比喻所形容的,其實不是一般香港市民的情况,而是一小部分人的觀點。這些人以為自己或他們心儀的人選沒有出閘機會,但卻不願意看到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有機會比較在現有選舉制度下,獲得市民更大的認受性。
其實,普選議案的精神,是要符合基本法的程序要求。既要確保愛國愛港的人才可以當行政長官,同時也盡量讓有志有能力之士獲參選行政長官的機會。
為了達到這些目標,選舉議案加入了3個重要元素:
一、入閘的門檻降低,令各黨派的代表都有機會參與提名的程序。
二、提名用無記名的投票方式。 這可保障提名委員會委員在履行提名職責時自由地表達其意志,同時也可消除香港社會對提名程序受到操控的擔心。
三、投票程序比較簡單,以得票最多就當選的方式選出2至3名的行政長官人選。雖然他們必須得到過半數委員的支持,但因每一委員都可以投2至N票(N等於入閘人數),這2或3人能獲過半數的機會應是大的。
若這普選議案得以通過,結果很可能是讓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認受性大大提升,特區的政治局面有所突破,從而令香港的經濟民生再次起飛。
反過來說,要是普選議案被少數的議員否決,不僅令實現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普選變得遙遙無期,而且將導致香港社會進一步撕裂,政治生態進一步惡化,政府管治更加困難,香港發展也無從談起。這可說是給港人的真正「毒藥」。
論點三:「袋一世」
有些人士對基本法第45條有一種看法。就是,45條用了「最終」兩個字來形容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後產生行政長官的目標。既然是「最終」目標,那麼就必須達到一定程度的「真普選」。特區政府的普選議案,遠遠達不到這個程度的「真普選」,自然不能接受。
我個人認為,45條不可以獨立地解釋,必須與附件一第7條一起解讀。如剛才所說,第7條的方程式,是要求三方持份者達成共識。而這共識,是可包含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的提名和選舉辦法。因此所謂「最終」的目標,並不是一次過的終極方案,而是一個可以不斷改進的過程。
所以,「袋住先」並不等於「袋一世」。 我們要先走出普選的第一步,才能認真地考慮將來可以怎樣優化現階段建議的方案。將來實踐,是否會令大家更加認同這是好制度,或讓市民覺得某些環節應加以改善,我們只好拭目以待。
結論
現在最要緊的,是讓實踐證明建議中的方案,是否是一個務實可行的普選辦法;它對香港整體社會(包括政治、經濟和民生各方面),有正面還是負面的影響 。但無論如何,一人一票選特首是一件革新的事情。無人能預知誰會當選,亦無人能預測當選以後,新的特首會多成功,社會和民主會有多進步,市民的生活會有多改善。倘若有人說後果一定不會是好的,那我們應反問:為什麼一定不會好?是對反對的人不好,還是真正對市民大眾不好呢?
作者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一、建議中的普選方案是「假普選」。
二、否決普選議案比投贊成票好。
三、「袋住先」等於「袋一世」。
以下是我個人對這些論點的一些意見。
論點一:「假普選」
《基本法》所講的普選,是用基本法設計的程序去規範的普選,而不是依賴基本法以外的標準來定義的普選。這是因為行政長官的原始選舉制度,是基本法附件一所規範的選舉委員會選舉制度。根據「循序漸進」的原則推進這制度,便必須滿足附件一第7條的明確要求。即是:立法會、行政長官和人大常委會三方需達成共識。
基本法之所以訂下這方程式,明顯是要照顧到廣泛的不同利益,避免任何一方持份者,在制度邁向普選的過程中,單方面地壓倒其他持份者,或完全漠視他們的利益。
國家(由人大常委會代表)與特區(由行政長官代表)所關注的,包括保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的利益。亦包括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避免把社會引向福利主義和民粹主義。任何的普選方案,若不能保障這些利益,令中央或特區政府無法認同的話,這方案便不符合基本法的要求。
國家與特區有上述的顧慮,確實是無可厚非。香港不單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而且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區,與國家的利益是不可分割。倘若將基本法以外的所謂「國際」或其他標準,強加在香港身上,從而產生一個行政長官,在意識或行為上,缺乏了維護國家和特區雙重利益的基本要素,甚至令特區與國家進入不合作或敵對狀態,後果的嚴重不難想像。其中一個結果,就是一國兩制的安排,在國家和特區的利益不能兼容的情况下,難以繼續順利進行。
基本法在程序上的要求,正是要確保一國兩制能長久地延續下去。因此,滿足了基本法程序要求的普選辦法,怎可說是「假普選」?
論點二:選舉議案應被否決
有人用一個比喻來解釋立法會議員為何應否決普選議案。比喻是:一個很飢餓的人,雖然非吃東西不可,但當人家給他吃的是毒藥,吃了以後便發覺他的情况,比飢餓的時候更難受、更無生存機會。
這比喻所形容的,其實不是一般香港市民的情况,而是一小部分人的觀點。這些人以為自己或他們心儀的人選沒有出閘機會,但卻不願意看到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有機會比較在現有選舉制度下,獲得市民更大的認受性。
其實,普選議案的精神,是要符合基本法的程序要求。既要確保愛國愛港的人才可以當行政長官,同時也盡量讓有志有能力之士獲參選行政長官的機會。
為了達到這些目標,選舉議案加入了3個重要元素:
一、入閘的門檻降低,令各黨派的代表都有機會參與提名的程序。
二、提名用無記名的投票方式。 這可保障提名委員會委員在履行提名職責時自由地表達其意志,同時也可消除香港社會對提名程序受到操控的擔心。
三、投票程序比較簡單,以得票最多就當選的方式選出2至3名的行政長官人選。雖然他們必須得到過半數委員的支持,但因每一委員都可以投2至N票(N等於入閘人數),這2或3人能獲過半數的機會應是大的。
若這普選議案得以通過,結果很可能是讓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認受性大大提升,特區的政治局面有所突破,從而令香港的經濟民生再次起飛。
反過來說,要是普選議案被少數的議員否決,不僅令實現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普選變得遙遙無期,而且將導致香港社會進一步撕裂,政治生態進一步惡化,政府管治更加困難,香港發展也無從談起。這可說是給港人的真正「毒藥」。
論點三:「袋一世」
有些人士對基本法第45條有一種看法。就是,45條用了「最終」兩個字來形容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後產生行政長官的目標。既然是「最終」目標,那麼就必須達到一定程度的「真普選」。特區政府的普選議案,遠遠達不到這個程度的「真普選」,自然不能接受。
我個人認為,45條不可以獨立地解釋,必須與附件一第7條一起解讀。如剛才所說,第7條的方程式,是要求三方持份者達成共識。而這共識,是可包含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的提名和選舉辦法。因此所謂「最終」的目標,並不是一次過的終極方案,而是一個可以不斷改進的過程。
所以,「袋住先」並不等於「袋一世」。 我們要先走出普選的第一步,才能認真地考慮將來可以怎樣優化現階段建議的方案。將來實踐,是否會令大家更加認同這是好制度,或讓市民覺得某些環節應加以改善,我們只好拭目以待。
結論
現在最要緊的,是讓實踐證明建議中的方案,是否是一個務實可行的普選辦法;它對香港整體社會(包括政治、經濟和民生各方面),有正面還是負面的影響 。但無論如何,一人一票選特首是一件革新的事情。無人能預知誰會當選,亦無人能預測當選以後,新的特首會多成功,社會和民主會有多進步,市民的生活會有多改善。倘若有人說後果一定不會是好的,那我們應反問:為什麼一定不會好?是對反對的人不好,還是真正對市民大眾不好呢?
作者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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