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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曾位至行會成員的張震遠,繼其經營的商交所被清盤、個人被頒令破產後,昨因拖欠前商交所員工近34萬元薪酬被判囚6周。裁判官批評張震遠直至上月仍然住在月租16萬元的淺水灣舊居,自去年因欠薪被票控後多次更換律師團隊,證明他有能力籌錢償還欠薪,卻不優先考慮支薪,認為張並沒有真誠悔意,決定判他即時入獄。張震遠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暫時避過淪為階下囚。
准保釋上訴 申離港失敗
張震遠上月26日承認「未在僱傭合約終止後的到期日發薪」及「身為董事未按審裁處判令支付款項」,原定本周一判刑,不過裁判官香淑嫻在判刑前就張的經濟情况提出多項詢問,包括張能夠負擔居住在淺水灣及跑馬地的原因及張以私人名義擔保借貸6億元的詳情等。
裁判官判刑時指出,她為張索取的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張對其行為感後悔,自商交所因營運資金不足、於前年5月18日交出營業牌照後,張為保障員工及令公司繼續運作,以私人名義擔保借貸。本案事主馬兆龍則於同年8月離職商交所,兩個月後入稟勞審處追討欠薪。同時,一名債權人在商交所交出牌照後,助其繳付數碼港辦公室的租金。
頻換律師 被指不優先支薪
裁判官續稱,報告顯示,張直至上月仍然住在月租16萬元的淺水灣舊居,由於不能承擔租金故搬至跑馬地新居,張聲稱其住所的租金均由其妻支付。此外,張的欠薪案件於去年5月12日首次提訊,張多次以更換律師為由申請押後聆訊,直至他最終選擇在第8次押後的聆訊上認罪,當中張曾聘用兩名大律師及3名律師。裁判官認同張有權選擇居住的地點及聘用的律師,但張也有義務繳付欠薪,他有能力及有方法籌錢,卻不優先考慮支薪,顯示張並沒有真誠的悔意,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
已破產毋須還欠薪
裁判官在庭上讀出類似案件過去的定罪紀錄,指出本案案情嚴重,涉案欠薪金額高達33.9萬元、拖欠薪金更長達15個月,由於張已頒令破產,無法償還欠薪,故裁判官針對張的兩項控罪,分別判監6星期及8星期,兩項控罪同期執行;鑑於張有良好的背景及品格,額外扣減兩星期,最終判其入獄6個星期。
辯方大律師許卓倫立即表示已準備文件為張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並要求裁判官容許張離開香港。許解釋,即使張已破產,仍會離港尋找商機,他認罪後亦曾前往內地。裁判官批准張以5000元現保釋,其間不准離開香港及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編號:ESS14346-47/14】
准保釋上訴 申離港失敗
張震遠上月26日承認「未在僱傭合約終止後的到期日發薪」及「身為董事未按審裁處判令支付款項」,原定本周一判刑,不過裁判官香淑嫻在判刑前就張的經濟情况提出多項詢問,包括張能夠負擔居住在淺水灣及跑馬地的原因及張以私人名義擔保借貸6億元的詳情等。
裁判官判刑時指出,她為張索取的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張對其行為感後悔,自商交所因營運資金不足、於前年5月18日交出營業牌照後,張為保障員工及令公司繼續運作,以私人名義擔保借貸。本案事主馬兆龍則於同年8月離職商交所,兩個月後入稟勞審處追討欠薪。同時,一名債權人在商交所交出牌照後,助其繳付數碼港辦公室的租金。
頻換律師 被指不優先支薪
裁判官續稱,報告顯示,張直至上月仍然住在月租16萬元的淺水灣舊居,由於不能承擔租金故搬至跑馬地新居,張聲稱其住所的租金均由其妻支付。此外,張的欠薪案件於去年5月12日首次提訊,張多次以更換律師為由申請押後聆訊,直至他最終選擇在第8次押後的聆訊上認罪,當中張曾聘用兩名大律師及3名律師。裁判官認同張有權選擇居住的地點及聘用的律師,但張也有義務繳付欠薪,他有能力及有方法籌錢,卻不優先考慮支薪,顯示張並沒有真誠的悔意,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
已破產毋須還欠薪
裁判官在庭上讀出類似案件過去的定罪紀錄,指出本案案情嚴重,涉案欠薪金額高達33.9萬元、拖欠薪金更長達15個月,由於張已頒令破產,無法償還欠薪,故裁判官針對張的兩項控罪,分別判監6星期及8星期,兩項控罪同期執行;鑑於張有良好的背景及品格,額外扣減兩星期,最終判其入獄6個星期。
辯方大律師許卓倫立即表示已準備文件為張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並要求裁判官容許張離開香港。許解釋,即使張已破產,仍會離港尋找商機,他認罪後亦曾前往內地。裁判官批准張以5000元現保釋,其間不准離開香港及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編號:ESS14346-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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