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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罕有訂反獨法長青網文章

2015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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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4月09日 06:35
2015年04月09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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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在外國,罕有為一個城市專門訂立《反獨法》,美國和新加坡等國家則把分裂國家、煽動叛亂,與顛覆等罪行歸納在當地刑事罪行或國家安全法律內。


美懲煽動叛亂 最高20年監禁

新加坡的《內部安全法》(Internal Security Act)包含針對圖謀顛覆的法例;該國亦有《煽動叛亂條例》(Sedition Act)以懲處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有煽動傾向行為的人。有關條例的刑罰是最高判處5年監禁。


在美國,《美國聯邦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18卷「罪行和刑事訴訟程序」下,就有針對叛國、煽動叛亂、顛覆等行為的法例。其中一條「煽動推翻政府」(Advocating overthrow of Government)」條例列明任何人故意煽動、幫助、教唆他人使用武力或暴力去推翻美國聯邦政府,或任何州政府等,最高判處20年監禁,以及被定罪後5年內不得被美國政府任用。


根據2003年港府提交立法會審議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俗稱23條),當時草案主要針對顛覆 、叛國、分裂國家和煽動叛亂等罪行。其中把分裂國家定義為「任何人藉使用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完整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或進行戰爭,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某部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分離出去」。


今次馬恩國的建議,就是把上述23條關於分裂國家的部分拆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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