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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錢莊 既不地下 也非錢莊長青網文章

2015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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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4月08日 06:35
2015年04月08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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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香港與大陸之間,每天都有大量通過所謂「地下錢莊」的匯款,已經不是什麼新鮮的事,更不是秘密。大部分的香港人就算沒有自己用過地下錢莊去匯款,也一定聽說過其中的運作方法。


假設某內地人(甲先生)要匯一筆人民幣款項到香港,他會打電話給認識的地下錢莊,視乎金額的大小,錢莊在當天或短期內告訴甲先生,把款項全數或分幾筆存入一個或幾個別人名義(乙先生)的內地戶口,每次存款之後,在香港的另一個或幾個人(丙先生)會把等值的港元轉帳到甲先生的戶口。


如果要從香港匯款到內地,流程只是倒過來,道理一樣。


曾有人因地下錢莊誤捲詐騙案

在整個流程之中,只有錢莊知道參與者的背景。甲先生不認識乙先生或丙先生,甚至乎乙先生也沒有聽說過丙先生的名字。三名人士是分開、獨立與錢莊交易。


本來一個人(甲先生)的匯款行為,弄出了起碼多兩個人(乙先生和丙先生)的參與,事情自然會引起執法人員的懷疑,猜想是否存在洗黑錢、隱瞞資產、通過「人頭」進行股票買賣,甚至是內幕交易和操控市場之類。


幾年前法庭就出過一件很有意思的案例。事緣警方破獲一宗詐騙,在調查中發覺詐騙所得的款項,曾經通過丙先生的戶口匯入甲先生的帳戶。有關當局遂連帶起訴甲先生,告他參與洗黑錢。甲先生抗辯稱:他把自己的錢從內地匯到香港,地下錢莊安排了借用某乙先生的內地戶口收款、再通過丙先生的香港戶口支款,他從來不認識丙先生,更不知道丙先生的款項是詐騙案的贓款。


原審的時候法官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地下錢莊的存在,而且普通人不會用如此非正當的途徑進行大額交易,遂把甲先生定罪。上訴庭覺得原審法官有權如此推斷,也維持了原判。


終審法官:常識足證地下錢莊存在

幸好甲先生進一步上訴至終審法院。五名大法官一致認為:第一,不用證據、常識已足以證明,因為內地有外匯管制,所以是存在着地下錢莊,如果原審法官不接受這點,那他就是不現實。第二,也許一般市民不會隨便相信地下錢莊去匯大筆款項,但不等於甲先生沒有用該錢莊去匯該筆款項。


案情顯示,甲先生認識該錢莊的接頭人,也曾通過她匯款,而且甲先生在香港有大手投資股票,匯款的金額並非難以置信。


最後終審法院判上訴得直,案件不單為甲先生洗脫的罪名,更側面顯示出:地下錢莊在香港與內地之間處理匯款,已經既不是地下的秘密,嚴格來說也並非在做錢莊收存款去借款的角色。


李律仁

法律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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