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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合約可列基本設施長青網文章

2015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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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3月26日 06:35
2015年03月26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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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外籍家傭來港工作需與僱主簽訂僱傭合約,以保障雙方利益。有律師指出,僱傭合約對外傭的生活居所無清晰指引,惟雙方訂立合約時,外傭可要求僱主列明日後會提供哪些基本生活設施,若傭工發現「貨不對辦」,可向僱主提出民事索償。


香港寸金尺土,樓價近年持續上升,港人居住面積愈來愈小,工人房亦愈見「袖珍」,律師梁永鏗表示,本港單位面積偏細,部分僱主未必能為工人提供獨立房間,個別外傭甚至只得一個牀位,需要「朝行晚拆」。他指出,現時大多數僱主只會為外傭提供基本生活設施,但對傭工房間大小及生活環境皆無明確指引。


梁永鏗建議,僱主與外傭簽訂僱傭合約時可清楚列出會提供哪些住所設施,例如房間、牀位等,從而保障雙方利益,若僱主未能安排有關設備,或者家傭對居住環境不滿,可拒絕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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