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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香港大學條例》及規程,若校務委員會認為校內有教師出現問題,並查明事實,可向教務委員會就調查結果徵詢意見,若教務委員會認為可以「好的因由」(good cause)終止聘任該教師,校委會有權終止聘任任何教師。
根據條例定義,「好的因由」包括無能力有效率地執行有關職位的職責、疏於職守或任何於公職上或私下的不當行為,令任職者不適宜繼續任職。
至於委員會的組成方式,條例指出,校委會可委任任何人或委員會處理大學成員及受僱者的投訴,而該人或委員會可作出裁決。若涉事教師不滿紀律委員會的結論及懲處,該教師可提出上訴,但校委會有權選擇接納或駁回上訴,更可以更改紀律委員會實施的任何懲處。
教職會:近20年未動用此權力
港大教師及職員會主席張星煒稱,曾聽聞有教師被政府控告,但在審訊期間已主動向大學辭職,而過去20多年未曾聽過港大有使用過上述權力。
另外,如果教員是在研究上有不當行為,港大條例列明校長有權決定需否全面調查,之後交由專責副校長(研究)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成員由副校長委任,校內或校外人士均可出任,調查報告會交予副校長,委員會亦可就事件提出懲處建議。若校長認為需要終止聘任該僱員,校長可啟動以「好的因由」終止聘任該教師的程序,即交由校委會及教務委員會決定。
根據條例定義,「好的因由」包括無能力有效率地執行有關職位的職責、疏於職守或任何於公職上或私下的不當行為,令任職者不適宜繼續任職。
至於委員會的組成方式,條例指出,校委會可委任任何人或委員會處理大學成員及受僱者的投訴,而該人或委員會可作出裁決。若涉事教師不滿紀律委員會的結論及懲處,該教師可提出上訴,但校委會有權選擇接納或駁回上訴,更可以更改紀律委員會實施的任何懲處。
教職會:近20年未動用此權力
港大教師及職員會主席張星煒稱,曾聽聞有教師被政府控告,但在審訊期間已主動向大學辭職,而過去20多年未曾聽過港大有使用過上述權力。
另外,如果教員是在研究上有不當行為,港大條例列明校長有權決定需否全面調查,之後交由專責副校長(研究)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成員由副校長委任,校內或校外人士均可出任,調查報告會交予副校長,委員會亦可就事件提出懲處建議。若校長認為需要終止聘任該僱員,校長可啟動以「好的因由」終止聘任該教師的程序,即交由校委會及教務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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