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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學生貸款拖欠成常態 須有阻嚇措施促還錢長青網文章

2015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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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3月26日 06:35
2015年03月26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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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學生向「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下稱學資處)貸款修讀各類課程,修讀完畢,工作掙錢之後償還貸款,本屬天經地義。只是歷年學生欠貸不還成為常態,一些人看準當局追貸乏力,故意不還款,而追討的程序繁瑣,行政成本高昂,效益成疑。申訴專員公署建議把欠貸「黑名單」交給信貸資料機構,以加強阻嚇力,促使學生切實負起欠貸還錢的責任;當局應該接納這個建議,實施後若仍然成效不顯著,當局應該研議把這類借貸不還,在一定情况下以刑事罪論處,使借貸人不敢再欠貸不還。


在職學生借貸進修

拖欠金額卻佔最多

學資處現有3個貸款計劃,分別為全日制大專生計劃(適合公帑資助課程學生)、專上生計劃(適合自資經評審課程學生)及擴展計劃(適合指定持續進修及職業教育課程,包括毅進、碩士等課程)。申訴專員公署調查發現,至上一個學年,拖欠還款個案達1.1萬宗,累積欠款達1.72億元,當中約六成半個案來自擴展計劃,佔總拖欠金額逾半。


3個貸款計劃在2013/14學年拖欠個案和金額,較對上一個學年都有減少,但是拖欠金額累積仍然多達1.72億元,以年度總貸款額13億元計算,累積「賴債」超過一成二,比例偏高。拖欠個案以擴展計劃學生佔大多數,他們大多在職,有收入,情况反映借貸人故意不還款;申訴專員調查發現,有借貸人同期報讀插花、會計及電腦等3、4個課程,學費合共約10萬元,而這名借貸人有兼職工作,卻不肯償還欠貸,就情理法而言,借貸人都有不合。這宗個案暴露了一個問題,就是借貸人在一個學年內申請貸款報讀多個課程卻都獲貸款,學資處的審批準則是否有漏洞,或是嚴格程度是否足夠,都值得探究。


現行學資處對於拖欠還款6個月以上,才會開始追討,可是績效不彰。據學資處資料,2011學年有2314宗擴展計劃學生欠貸個案最終轉交律政司或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佔該計劃下欠貸個案的25%,可見擴展計劃學生欠貸是「重災區」。全日制大專生或自資課程學生,大多數是全職學生,沒有工作,他們畢業後工作掙錢而拖欠不還貸款,已經說不過去;擴展計劃學生則是多有工作、有收入,他們約有四分之一個案並未量力而為,或有能力卻不還錢,難免予人有刻意「賴債」之感。


學生貸款修讀各類課程,拖欠貸款原因不止一個,而拖欠者基本上未受懲處,不排除引發一些人效尤,使學生貸款不償還現象,宛如成了風土病,盤旋不去。若學生對不償還欠貸,根本不當是一回事,則爭相仿效之下,遂有可能形成拖欠率持續高踞不下。學資處應具體探究追討欠貸績效欠佳的原因,以新思維處理,才有可能改變目前的局面。


申訴專員建議向信貸資料機構提供欠貸人的資料,營造更大阻嚇力,因為此舉會影響欠貸人日後申請信用卡或按揭,迫使他們負責任地管理好財務。不過,私隱專員反對這個建議,認為信貸機構評估缺乏透明度,阻嚇力成疑,而缺口一開,則日後其他拖欠也交給信貸資料機構,則屆時將會衍生巨大私隱風險,建議當局是否利用外判追討學生欠貸,云云。


負面資料交信貸機構

可迫使拖欠學生還款

申訴專員建議的理據主要有3點:一、現在私營貸款機構已經把拖欠還款者的信貸資料,交給信貸資料機構,是行之已久的合法做法,學資處向學生貸款,其職能本質上與私營信貸機構無異,對欠貸人並無不公平。二、學生申請貸款毋須入息審查,利率甚低,對學生而言,這些貸款實際上是優惠,而且還款安排寬鬆,可以分15年(共180期)還款,最多延至17年,因此學生對這些來自納稅人的資源,應該公平合理體待,在借貸時要求他們簽署同意,若拖欠還款,學資處可把負面信貸資料交給信貸資料機構,這樣的條款並不過分。三、至於恐防缺口打開之後,可能導致的私隱風險,申訴專員認為政府部門或機構要追收的是服務收費或法定稅項,性質與學資處追討拖欠貸款完全不同,不應混為一談。


申訴專員的理據合情合理,以現代社會個人對信用卡的倚賴和按揭之必要,信貸資料機構擁有拖欠學資處貸款的資料,理應有阻嚇力,這個辦法較諸當局外判追欠款,更值得採納。設若選擇外判追欠貸,大多要借助財務公司,以「財仔」追債手段五花八門,屆時可能發生的滋擾,或許使人更不安。因此,外判之議,當局不應理會。若移交欠貸資料機制,仍然未能減少學生拖欠貸款,當局應研究循刑事途徑解決問題,務必做到善用公帑,學生須善盡償還貸款責任的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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