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副刊
詳情#
【明報專訊】201617政改諮詢即將結束,民主黨派基於在原則上全面反對人大常委會8•31決定,故決定杯葛此次諮詢。但為了使我們的立場理據更清晰易明,筆者以此文重申以下的論述:
(1)在政治上8•31決定是違背中央在香港落實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承諾:
(a)普選制度包含了參選權、提名權和投票權3個組成部分,不可分割;
(b)如果公民只有投票權,但不享有任何或合理的參選權或提名權,這個投票權便顯得沒有意義,公民便變成投票機器(如在北韓和伊朗便是如此);
(c)8•31決定不但規定提委會的組成辦法,要依照現時不民主和向工商權貴嚴重傾斜的選委會的組成辦法,更極不合理地限制每名候選人須得不少於半數提委的提名,及候選人人數只限於2至3人。其政治後果就是使中央可實際上操縱特首候選人的人選;
(d)這便把行政長官選舉變成「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不民主制度。這絕不符合奉行資本主義的國際大都會的香港的實際情况,和香港市民的合理期望。
8.31決定法理上「三違反」
(2)在法理上,8.31決定是「三違反的」,即違反——中國憲法、香港《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決定:
(a)中國憲法第62條13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人大常委會8•31的決定具體細緻地規定行政長官提名的辦法,是行使了設計特區制度的決定權,既僭越了人大常委會的憲法權限,並篡奪了人大的憲法權責,明顯是違憲的行為。
(b)基本法附件一明文規定了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三部曲:即三分之二全體立法會議員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和人大常委會批准。人大常委會2004年釋法引進此三部曲前的兩個預備程序,即行政長官要求啟動修改和人大常委會批准進行修改選舉辦法的前兩部曲,遂變成五部曲。由於後三部是基本法明文設立,故應為主體部分;前二部是解釋基本法衍生的,故應是附屬或次要部分。人大常委會不應以8•31的決定,在前第二部曲時只參閱行政長官要求啟動修法的報告,便判定什麼是「現實情况」、「循序漸進」和「均衡參與」,而限制行政長官在立法會在主體三部曲的參與和修法的權力,這是違反了附件一原本條文的立法精神和原則。
(c)根據2004年釋法,人大常委會在五部曲的第二部分時,只應就行政長官要求啟動修改選舉辦法,作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8.31決定對選舉辦法所附加的條件是沒有法律基礎,亦是違反了2004年釋法決定的原則和精神。
所以人大理應行使憲法第62條11款的權力,改變或者撤銷人大常委會8•31「不適當」(包括違憲違法)的決定。無論如何,泛民主派不可能接受一個違背承諾、違反中國憲法、香港基本法和人大2004年釋法決定的假普選方案。中央政府若信守承諾依法治國,只得撤銷或修改8•31決定,提出和通過真普選方案,香港方可政通人和、長治久安。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
(1)在政治上8•31決定是違背中央在香港落實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承諾:
(a)普選制度包含了參選權、提名權和投票權3個組成部分,不可分割;
(b)如果公民只有投票權,但不享有任何或合理的參選權或提名權,這個投票權便顯得沒有意義,公民便變成投票機器(如在北韓和伊朗便是如此);
(c)8•31決定不但規定提委會的組成辦法,要依照現時不民主和向工商權貴嚴重傾斜的選委會的組成辦法,更極不合理地限制每名候選人須得不少於半數提委的提名,及候選人人數只限於2至3人。其政治後果就是使中央可實際上操縱特首候選人的人選;
(d)這便把行政長官選舉變成「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不民主制度。這絕不符合奉行資本主義的國際大都會的香港的實際情况,和香港市民的合理期望。
8.31決定法理上「三違反」
(2)在法理上,8.31決定是「三違反的」,即違反——中國憲法、香港《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決定:
(a)中國憲法第62條13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人大常委會8•31的決定具體細緻地規定行政長官提名的辦法,是行使了設計特區制度的決定權,既僭越了人大常委會的憲法權限,並篡奪了人大的憲法權責,明顯是違憲的行為。
(b)基本法附件一明文規定了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三部曲:即三分之二全體立法會議員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和人大常委會批准。人大常委會2004年釋法引進此三部曲前的兩個預備程序,即行政長官要求啟動修改和人大常委會批准進行修改選舉辦法的前兩部曲,遂變成五部曲。由於後三部是基本法明文設立,故應為主體部分;前二部是解釋基本法衍生的,故應是附屬或次要部分。人大常委會不應以8•31的決定,在前第二部曲時只參閱行政長官要求啟動修法的報告,便判定什麼是「現實情况」、「循序漸進」和「均衡參與」,而限制行政長官在立法會在主體三部曲的參與和修法的權力,這是違反了附件一原本條文的立法精神和原則。
(c)根據2004年釋法,人大常委會在五部曲的第二部分時,只應就行政長官要求啟動修改選舉辦法,作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8.31決定對選舉辦法所附加的條件是沒有法律基礎,亦是違反了2004年釋法決定的原則和精神。
所以人大理應行使憲法第62條11款的權力,改變或者撤銷人大常委會8•31「不適當」(包括違憲違法)的決定。無論如何,泛民主派不可能接受一個違背承諾、違反中國憲法、香港基本法和人大2004年釋法決定的假普選方案。中央政府若信守承諾依法治國,只得撤銷或修改8•31決定,提出和通過真普選方案,香港方可政通人和、長治久安。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
回應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