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牛悅﹕違法與法治的關係 長青網文章

2015年02月14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2月14日 06:35
2015年02月14日 06:35
新聞類別
副刊
詳情#
【明報專訊】律政司長袁國強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致辭指出:「『佔領行動』涉及大型及個別違法行為,對法治明顯帶來衝擊。」當時的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則即時回應,批評官員過分「強調民眾必須『守法』」,而「『法治』概念遠遠超出單純『守法』」。


「佔中」發起人戴耀廷就以佔領行動為「公民抗命」,是爭取公義,其違法行為與法治並無矛盾。究竟「公民抗命」與法治、守法和違法有何關係呢?


何謂公民抗命

「公民抗命」是指為了反對一個自己認為不公義的法律,用不遵守這法律的行動去喚醒公眾起來一起反對它。例如甘地為了反對食鹽專營法,領導印度人自行曬鹽;馬丁•路德•金為了反對種族隔離的法律,發起在蒙哥馬利市罷乘隔離黑人與白人乘客的公交車的行動。「公民抗命」的行動不影響第三方,坦然承認自己的行為違法,雖然自己不同意這法律,被追究時不作抗辯,自願接受法律的懲罰。在這些原則下,提出「公民抗命」的人認為這是與法治無矛盾的,在這情况及條件下違法,並不損害法治。這種說法是可以成立的。但佔領行動,從已發生了的情况到事後組織者及參與者的表現及態度來看,是不是一個「公民抗命」的行動呢?


佔領行動不是「公民抗命」

從「公民抗命」的基本要素來看,佔領行動根本就不是公民抗命。首先,公民抗命是為了反對一個不公義的法律,用不遵守這法律的手段去喚醒公眾。佔領行動抗的「命」,並不是他們認為不公義的法律(如《基本法》45條及人大常委會的8•31決定,或他們要求的公民提名、真普選) 。他們反抗的、違反的是《公安條例》,但這不是什麼不公義的法律。


其次,公民抗命是表達一己之見,以不影響第三方為原則。這場佔領行動則用堵車、霸路、擾亂公共秩序為手段,騎劫公衆利益,以要脅政府,完全違反了表達己見的基本原則。


最後,「公民抗命」的參與者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尊重法律,承認自己違法,不抗辯而自願接受法律的懲罰。現時警方已對佔領行動的搞手及參與者展開拘捕行動,目前還未檢控及送上法庭,他們到時會否欣然承認自己違法及接受懲罰,公衆可拭目以待。但他們的所作所為,已明顯與「公民抗命」的基本原則不符。


佔領行動,起碼在落實執行時,是純以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公共治安,損害第三者利益的手段去逼迫政府讓步,以實現佔領者自己的政治主張。這與用個人行為,不遵守自己認為不公義的法律行動,以喚起其他人的參與,最後迫使該法律無法執行的「公民抗命」,完全是兩回事。這場行動的鼓吹者之所以要將自己包裝成「公民抗命」,目的就是借用「公民抗命」無害於法治這個論調來美化自己的違法行徑。「公民抗命」所抗之「命」必須很狹窄地局限在行動者自己認為不公義的法律上,如果認為只要是聲稱進行「公民抗命」,因這行動而產生的一切違法行為都不會損害法治,則嚴重歪曲了這個理念。


佔領行動的實質

搞「公民抗命」的人,其基本理念是「只要自己認為公義就可以違法,爭取公義對法治無損害」。外國傳媒對佔領運動冠以「雨傘革命」,絕對是正確的解讀。革命並不要求尊重現有的制度,而搞革命毋須考慮是否衝擊法治,因為革命就是要推翻舊制度,改變原有法律,行動是否損害法治已經無關宏旨。


筆者的這個說法並非無的放矢。這場行動的組織者的基本理念,不單止是不接受人大常委會的8•31決定,乾脆就是不承認現有的憲制以及包括中央與特區政府在內的執政當局。例如,戴耀廷1月17日在《信報》刊文,聲稱:「面對人大常委會8•31的決定,甚或是人大常委會確立政改五部曲所作的解釋……若從一些更根本的原則去看,如是否合乎權力制約、公平或保障基本權利等,這決定和解釋卻未必一定享有最高的法律權威」(註一)。 同日,他在《明報》的文章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人大常委會○四年的釋法及一四年的決定,雖是按法律條文的規定而作,但因權力沒有受制衡,亦不能保障基本權利,是不符法律正義的,對法治的損害更大」(註二)。那麼人大常委會行使權力要受誰制約?在戴氏心目中,恐怕就是佔領行動本身吧!


既然是不承認現有憲制,不承認人大常委會的合法地位,並以行動破壞社會秩序,衝擊政府機構,以體制外的非法行為逼執政當局讓步,那便是赤裸裸的顛覆現有體制的行為。他們採取聚衆亂事的手段進行抗爭,擾亂社會秩序,但又不敢公然打出「革命」的旗號,以「公民抗命」作為遮掩其顛覆現存政治秩序的目的,並以「公民抗命」的違法並無不妥、與法治無矛盾,甚至說成是更高層次的法治等說法爭取參加者,說得好聽點,是思想混亂,說得不好聽,就是騙子。


(本文只代表個人意見)

註一:戴耀廷:〈法治觀的世代與文化差異〉,《信報》,2015年1月17

日,A16。


註二:戴耀廷:〈法治不應是政治暴力的法律遮醜布〉,《明報》,2015年1月17日,D5。


作者為法學博士;現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中央政策組高級研究主任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