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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主:貨品可運港料不違法 律師:不代表無侵權長青網文章

2015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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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2月13日 21:35
2015年02月13日 21: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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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報昨在年宵發現部分產品懷疑侵權,除了仿可樂年宵品,還有疑似「叮噹」、「海綿寶寶」、「熊大」頭像的頸枕,亦有疑似「叮噹」百寶袋,有檔主負責人稱,貨品能夠由內地運抵本港,相信等於沒問題。熟悉版權事務的律師楊名遠表示,涉侵權貨品可過關,或只代表海關「捉不到」,不代表沒侵權。


海關表示,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人如銷售或為售賣用途而管有冒牌物品,即屬違法,最高可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另外,根據《版權條例》,任何人如銷售或為售賣用途而管有侵犯版權物品,即屬違法,最高可每件侵權物品罰款5萬元及監禁4年。


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表示,一般決定產品是否侵權,要視乎該未經授權的產品,有沒有原產品特徵。她說,今次有外形與可口可樂相似的產品,用上「Cola」字眼,且字形相似,風險較高。她提醒,即使供貨廠商說產品版權沒問題,亦不要盡信,檔主應要求有關廠商提交證明。


抄襲整體或部分均屬侵權

律師楊名遠表示,產品抄襲原作品的整項或其任何實質部分,均構成侵權,如模仿叮噹百寶袋所製產品,很大可能涉及抄襲叮噹原作品的實質部分,若未經授權銷售,有可能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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