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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郵件微博短訊可作民事證據長青網文章

2015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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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2月05日 06:35
2015年02月05日 06:35
新聞類別
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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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最高人民法院昨日發布的司法解釋稱,網上聊天紀錄、博客、微博、手機短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式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這是內地首次以法律形式確認電子數據可作為法定證據。


適用存於電子介質中錄音影像

中新網報道, 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6章第63條,「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但是,法律條款中並未對上述證據類型給予具體界定。


昨日發佈的這份司法解釋明確,視聽資料包括錄音和影像資料。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此外,這則司法解釋還稱,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於電子資料的規定。


2012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並明確該法於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 在法律施行兩年之後,昨日,最高法正式發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並於當日起正式施行。據悉,這部共計23章、552條的司法解釋,是最高法有史以來條文最多、篇幅最長、內容最豐富的司法解釋,同時也是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中適用最為廣泛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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