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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日前,政府公布諮詢文件,探討未來本地農業發展政策。雖然政府再三否認是為了解決新界東北發展問題而度身訂做,但政府在諮詢文件中竟然沒有提出任何具體政策目標,令筆者相信政府根本無意推動長遠而可持續發展的農業政策,目的仍是為了日後應付因受東北發展影響的農戶而設。
回顧二戰後的本地農業,曾供應近半的蔬菜(1968年佔總供應量47.5%,1978年佔40.2%),此外筆者亦記得早年本地出產的「元朗絲苗」亦非常有名。然而時至今日,本地菜蔬的供應量百分比下降至只有2%,而約4500公頃的農地當中亦只有16%是常耕農地。
農業政策主要滿足3目標
筆者認為,造成本地農業式微原因有三,其一是隨着中國內地門戶開放,大量廉價農產品輸入,令本地農民在劇烈競爭下難以生存從而棄耕或把土地改作其他用途(尤其是1980年代中法庭裁定新界集體官契的農地可作非住宅以外的用途);其二是政府為了發展新界新市鎮,為吸引新界地主交地予政府發展,在1960年至1983年期間曾推出「乙類換地權益書」(俗稱LETTER B),容許以每5平方呎農地,換取兩平方呎建築地。此措施令地產發展商大舉收購農地,而不少新界農地業主亦待價而沽,令不少農地荒廢。最後是政府本身任由農業自生自滅,正如漁護署的政策指出政府「奉行自由市場的政策原則。除特殊情况發生,社會的資源概由市場力量決定,政府積極不作干預」。
筆者同意有必要重訂本地的農業政策。在筆者而言,農業政策主要是滿足3個政策目標,包括:一、保障本地的食品供應的質與量;二、令本地農業具一定經濟規模及效益,從而毋須長期的公帑補貼,並使其成為本地多元經濟的一環;及三、為城市發展與自然生態提供緩衝。而在確立政策目標後,政府便有理據以「公共利益」為由,啟用《收回土地條例》(香港法例第124章),將合適而又長期閒置的私人農地收回作農業發展用途。
不過,政府在諮詢文件中往往是自相矛盾,未有提出具體的政策目標前已自行設限,令人質疑到底政府是否真正想推動農業持續發展。例如在諮詢文件的第三章,雖然政府建議「食品供應多樣化」的政策目標,但同時政府在內文中又提到「……大規模重新發展本地農業,以提升本地農產品佔整體食物供應比率的想法未必切合實際」(註)。
另一例子是,新建議設立的農業園只有70至80公頃,大約相等於3個維園的面積,試問如此規模如何做到發展農業經濟所需要的規模及效益?又如何做到如政府所言,能夠令農業與都市發展之間相互補足?
事實上,如果政府具備足夠視野,或者有誠意促進本地農業發展,政府支援農業的措施就不應只局限於70、80公頃的農業園,而是應該着眼於全港4500公頃的農地規劃,只有建立具足夠規模的農場才能做到自給自足的效益,而政府官員亦有責任向公眾交代促進「休閒農業、農耕生活」與發展農業經濟的分別。
高永文局長曾提到,現屆政府不可能落實有關政策。加上政府在早前曾建議,將古洞南一帶的私人農地永久劃作農業用途,並向受新界東北發展影響的農戶表示他們可自行與業主商討租借農地,以上種種令筆者質疑,有關新農業政策只是幌子,只是為了掩飾政府無法說服私人農地業主租出土地的「補鑊」措施,亦為日後就新界東北發展收地時做準備,屆時可向市民「交差」指已經處理安置農戶問題。儘管如此,筆者仍認為讓社會討論本地農業政策的方向,有助突破政府對農業經濟愛理不理的局面。從發展多元經濟角度出發,筆者仍期望政府投入足夠的土地及資本,以發展現代化農場為目標,為務農增值。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
註:《新農業政策:本港農業的可持續發展》第3.2段
回顧二戰後的本地農業,曾供應近半的蔬菜(1968年佔總供應量47.5%,1978年佔40.2%),此外筆者亦記得早年本地出產的「元朗絲苗」亦非常有名。然而時至今日,本地菜蔬的供應量百分比下降至只有2%,而約4500公頃的農地當中亦只有16%是常耕農地。
農業政策主要滿足3目標
筆者認為,造成本地農業式微原因有三,其一是隨着中國內地門戶開放,大量廉價農產品輸入,令本地農民在劇烈競爭下難以生存從而棄耕或把土地改作其他用途(尤其是1980年代中法庭裁定新界集體官契的農地可作非住宅以外的用途);其二是政府為了發展新界新市鎮,為吸引新界地主交地予政府發展,在1960年至1983年期間曾推出「乙類換地權益書」(俗稱LETTER B),容許以每5平方呎農地,換取兩平方呎建築地。此措施令地產發展商大舉收購農地,而不少新界農地業主亦待價而沽,令不少農地荒廢。最後是政府本身任由農業自生自滅,正如漁護署的政策指出政府「奉行自由市場的政策原則。除特殊情况發生,社會的資源概由市場力量決定,政府積極不作干預」。
筆者同意有必要重訂本地的農業政策。在筆者而言,農業政策主要是滿足3個政策目標,包括:一、保障本地的食品供應的質與量;二、令本地農業具一定經濟規模及效益,從而毋須長期的公帑補貼,並使其成為本地多元經濟的一環;及三、為城市發展與自然生態提供緩衝。而在確立政策目標後,政府便有理據以「公共利益」為由,啟用《收回土地條例》(香港法例第124章),將合適而又長期閒置的私人農地收回作農業發展用途。
不過,政府在諮詢文件中往往是自相矛盾,未有提出具體的政策目標前已自行設限,令人質疑到底政府是否真正想推動農業持續發展。例如在諮詢文件的第三章,雖然政府建議「食品供應多樣化」的政策目標,但同時政府在內文中又提到「……大規模重新發展本地農業,以提升本地農產品佔整體食物供應比率的想法未必切合實際」(註)。
另一例子是,新建議設立的農業園只有70至80公頃,大約相等於3個維園的面積,試問如此規模如何做到發展農業經濟所需要的規模及效益?又如何做到如政府所言,能夠令農業與都市發展之間相互補足?
事實上,如果政府具備足夠視野,或者有誠意促進本地農業發展,政府支援農業的措施就不應只局限於70、80公頃的農業園,而是應該着眼於全港4500公頃的農地規劃,只有建立具足夠規模的農場才能做到自給自足的效益,而政府官員亦有責任向公眾交代促進「休閒農業、農耕生活」與發展農業經濟的分別。
高永文局長曾提到,現屆政府不可能落實有關政策。加上政府在早前曾建議,將古洞南一帶的私人農地永久劃作農業用途,並向受新界東北發展影響的農戶表示他們可自行與業主商討租借農地,以上種種令筆者質疑,有關新農業政策只是幌子,只是為了掩飾政府無法說服私人農地業主租出土地的「補鑊」措施,亦為日後就新界東北發展收地時做準備,屆時可向市民「交差」指已經處理安置農戶問題。儘管如此,筆者仍認為讓社會討論本地農業政策的方向,有助突破政府對農業經濟愛理不理的局面。從發展多元經濟角度出發,筆者仍期望政府投入足夠的土地及資本,以發展現代化農場為目標,為務農增值。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
註:《新農業政策:本港農業的可持續發展》第3.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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