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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名人巨賈被判入獄,傳媒時常會報道說:幾條罪名各判入獄X年、同期執行,所以實判監禁Y年,再扣除三分之一時間為假期,最後應該只需服刑Z年。
這個說法涉及兩個刑事法的基本概念。第一,為什麼不同罪名的刑期會是同期執行。第二,服刑是否有「假期」。
不同罪名刑期 可同期執行
不同罪名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乃基於「整體性原則」( The Totality Principle )。一個人做了一件錯事,可能觸犯幾條不同的刑事罪行。常識告訴我們:把各罪名的刑期累積計算,有欠公允,而且於理不合。所以法官有權亦必須考慮:就事件的整體而言,適當的總刑期應該是多少,然後判令各罪名的刑期是同期執行、部分同期執行、抑或分別執行。
「假期」實屬行為良好之減刑
至於坐監是否有假期,流行的說法並不準確,服刑當然是沒有假期。一般人以為得假期,其實是減刑。
香港法律第 234A章 《監獄規則》裏面的第4 部分第69 條規定:(一)服刑中的囚犯如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而按照本條的規定獲得減刑︰但本條並不准許將實際刑期減至少於31天;(二)根據該條列給予的減刑,不得超逾實際刑期連同羈押期總計的三分之一。
換言之,一般人說的「扣減三分之一假期」,其實不是假期,而是因為行為良好所以減刑三分之一。
坐監只有在一個特別的情况下,才會受惠於公衆假期。《監獄規則》第 3B 部分第22A 條 規定:如囚犯到期獲釋之日為公眾假期,則須於該日之前的最後一個非公眾假期日獲釋。
助釋囚重返社會 可提早半年獲釋
除了按《監獄規則》因為行為良好可以減刑三分之一,根據香港法律第325 章《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還有兩個提早釋放的可能。該條列第7(1)及 7(2) 條分別設立了「監管下釋放計劃」和「釋前就業計劃」。第一個計劃允許:若囚犯正在服三年或多於三年的監禁刑期(除了終身監禁),而至少已服滿刑期的一半並超過20個月,均可在最早獲釋的日期前六個月提出申請提早釋放,條件是受監管令約束,必須按時報到。第二個計劃類同:若囚犯正在服兩年或多於兩年監禁刑期,均可在最早獲釋的日期前12個月提出申請提早最多六個月釋放,條件是受監管令規管,並必須入住懲教署管理的宿舍。
說到底,香港的法律精神是希望犯錯的人士改過自新、自食其力,將來重返社會過正常的生活。
李律仁 法律界人士
這個說法涉及兩個刑事法的基本概念。第一,為什麼不同罪名的刑期會是同期執行。第二,服刑是否有「假期」。
不同罪名刑期 可同期執行
不同罪名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乃基於「整體性原則」( The Totality Principle )。一個人做了一件錯事,可能觸犯幾條不同的刑事罪行。常識告訴我們:把各罪名的刑期累積計算,有欠公允,而且於理不合。所以法官有權亦必須考慮:就事件的整體而言,適當的總刑期應該是多少,然後判令各罪名的刑期是同期執行、部分同期執行、抑或分別執行。
「假期」實屬行為良好之減刑
至於坐監是否有假期,流行的說法並不準確,服刑當然是沒有假期。一般人以為得假期,其實是減刑。
香港法律第 234A章 《監獄規則》裏面的第4 部分第69 條規定:(一)服刑中的囚犯如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而按照本條的規定獲得減刑︰但本條並不准許將實際刑期減至少於31天;(二)根據該條列給予的減刑,不得超逾實際刑期連同羈押期總計的三分之一。
換言之,一般人說的「扣減三分之一假期」,其實不是假期,而是因為行為良好所以減刑三分之一。
坐監只有在一個特別的情况下,才會受惠於公衆假期。《監獄規則》第 3B 部分第22A 條 規定:如囚犯到期獲釋之日為公眾假期,則須於該日之前的最後一個非公眾假期日獲釋。
助釋囚重返社會 可提早半年獲釋
除了按《監獄規則》因為行為良好可以減刑三分之一,根據香港法律第325 章《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還有兩個提早釋放的可能。該條列第7(1)及 7(2) 條分別設立了「監管下釋放計劃」和「釋前就業計劃」。第一個計劃允許:若囚犯正在服三年或多於三年的監禁刑期(除了終身監禁),而至少已服滿刑期的一半並超過20個月,均可在最早獲釋的日期前六個月提出申請提早釋放,條件是受監管令約束,必須按時報到。第二個計劃類同:若囚犯正在服兩年或多於兩年監禁刑期,均可在最早獲釋的日期前12個月提出申請提早最多六個月釋放,條件是受監管令規管,並必須入住懲教署管理的宿舍。
說到底,香港的法律精神是希望犯錯的人士改過自新、自食其力,將來重返社會過正常的生活。
李律仁 法律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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