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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零售商發票須符規定長青網文章

2014年12月30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12月30日 12:00
2014年12月30日 12:00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香港政府新聞網】
海關發現有手提電話零售商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沒在發票列出條例要求的產品資料,或保留銷售發票或收據,已檢控12個商戶,其中十個被定罪,罰款1,000至20,000元。

 

海關表示,電子產品供應者須在發票或收據上列明供應人的全名及和地址、產品價格、供應日期、維修或保養服務等資料;而手提電話零售商須提供的資料包括產品的網絡頻率和數據傳輸、網絡連接制式等。

 

過去兩月,海關發現19個零售商違反規定,令消費者未能獲發記載準確資料的手提電話銷售發票,損害其權益。

 

市民舉報可致電2545 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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