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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陪審團忠於指引裁決長青網文章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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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12月24日 06:35
2014年12月24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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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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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這宗被主審法官麥機智形容為其32年法律界生涯「second to none」(首屈一指)的案件,終暫告一段落。上周五陪審團作出裁決時,不少與案有關或無關的法律界人士,均對控罪七的裁決感到相當疑惑,這條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控罪,被指是「主事人」的郭炳江獲脫罪,但被指當「中間人」向許仕仁提供1118.2萬元的陳鉅源及關雄生則被定罪。不過,麥機智昨特別在判刑時反駁,指這是陪審團忠於法官指引的結果,認為陪審團的裁決並無矛盾之處。


難肯定行賄「尾數」款項來源

控罪七涉及控方所指的行賄計劃「尾期」,控罪指陳鉅源為郭炳江墊支,經關雄生向許仕仁轉帳1118.2 萬元,郭炳江其後發出花紅「找數」。郭炳江及郭炳聯身為新地「最高領導」,被控方指他們分別提供資金及知悉計劃。針對上述的1118.2 萬元,許辯稱透過關收到港澳辦前主任廖暉千萬元,作為他考慮留任政務司長。


根據麥機智的說法,他認為陪審團肯定不相信款項是來自北京,陪審團亦認定陳及關與行賄許仕仁的計劃有關,只是不能肯定陳如何取得涉案款項及款項的來源。麥機智反而認為,陪審團「跟足」法官指引,即個別考慮每項控罪的裁決,並考慮了有關串謀者的舉證標準。


按控罪性質 許兩罪沒同期執行

案中被告除了郭炳江被裁定一項控罪罪成,許仕仁、陳鉅源及關雄生均涉及多於一項控罪。本案控罪的最高刑罰是7年,假如被告涉及多於一項控罪,法官必須考慮判以整體刑期,以免作出不切實際的刑期。換言之,若被告被控100項罪名,每罪最高刑罰是1年,他不會被判囚100年。法官在判刑時,亦會根據控罪性質,決定是否以同期或分期執行;以許仕仁為例,控罪五及控罪七的串謀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及串謀向公職人員行賄兩罪,性質及涉案時段不盡相同,故不能同期執行刑期,故麥機智將控罪七(總刑期6年)的其中兩年刑期,與控罪五(總刑期6年)分期執行。


麥機智刑案專家 3年升兩級

事實上,案件涉及21名大狀,當中包括8名本地資深大律師及英國御用大律師,每人也有相當江湖地位和資歷,要駕馭眾多「大炮」,必須要有相當資歷的法官。原來這名3年內連升兩級,先後獲委任原訟庭及上訴庭法官的麥機智,審理本案時乃「紆尊降貴」擔任本案主審法官。現年58歲的麥機智亦是資深大律師,執業時是刑事案專家。他曾於1982年至1983年任職於前律政署,1983年起私人執業。2010年4月獲委高院法官,3年多後便像坐升降機般升任上訴庭法官。


以往曾發生資歷較低的法官,在聆訊時被資歷深一截的「大炮」「欺負」事件,更被上訴庭嚴厲批評。司法機構近年邀請不少私人執業資深大律師加入法官行列,雖然當紅的資深大律師收入與當法官的薪金不能相比,但亦吸引不少資深大律師當法官。「資深大律師」這個名銜不但令法官的壓場感增加,同時亦為本地司法界的判決案例作出貢獻。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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