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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非﹕「記者走在最前線報道新聞」新解長青網文章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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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11月28日 06:35
2014年11月28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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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記者走在最前線報道新聞」這話何其榮耀。「佔中」期間,卻賦予另類意義。


11月19日,潮聯小巴的律師代表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的路障張貼禁制令,預告移除介乎通菜街至砵蘭街一段亞皆老街障礙物日期不遠矣。完成既定程序後,11月25日執達吏在警方協助下打響「清理障礙物」的第一炮。這一炮打響前的11月23日前後,學聯、學民思潮「雙學」及泛民團體到各區擺街站派「點解要阻住你?」,所到之處被街坊喝罵及驅趕。遍地開花變成遍地「都瓜」(死得)。不用看民調,民心向背清楚明白。亞皆老街一段,如非強硬野蠻滋事分子,不會逆人心留至最後一刻,甚至繼續搞事。


25日早上清理行動尚算暢順,擾攘在午後出現,至晚上及凌晨衝突轉趨激烈。下午2時後亞皆老街佔領區被逐步收窄,警察與佔領者成對峙局面。這時有個奇觀,是一批拿長短鏡頭或攝影機的「記者」,身貼身地站在警方、執達吏與佔領者之間,鏡頭對準警察一方。為記者加引號,是難於辨識「現場拍攝者」的身分及工作性質。


「他」緊記自己是記者嗎?

「自媒體」概念下人人都可以是記者。有人更稱由幾個至10多個義工組成的網媒,其記者也應「跟主流媒體記者有同一採訪權」。身處上述劍拔弩張的現場,細分是傳統媒體記者,還是網媒記者已無必要,關鍵是「他」在現場做什麼?「他」緊記自己是記者嗎?


10月15日龍和道清場時,擺明是黃絲帶的熱血時報、社會記錄頻道(SocREC)和獨立媒體等網媒記者便以採訪為名,混在暴徒中有阻礙警方執法之嫌。事後SocREC更報稱「多名警員暴力對待已明確表明身分的記者」。而11月25日晚,暴徒由亞皆老街四散,於附近街道肆意用障礙物阻塞交通。警方追擊至山東街時跟佔領暴徒發生激烈衝突,now新聞台工程人員就於衝突中報稱「被警方襲擊」,再被帶走。反覆細看now台署名仇志榮記者的片段,那名工程人員的短梯,不知有意還是無意之間,似乎曾撞向追緝暴徒的警察。他挾記者身分之便穿梭現場理應是為了報道衝突,要是他故意衝撞警察,豈非成了參與者?豈非把自己跟執法警方對立起來了?


11月25日的清場有法可依,天經地義,正常人也不應逗留現場。可是部分記者如無綫,鏡頭拍攝的是中年女示威者哭,效果煽情。無綫記者還訪問了一名校服男,他說同學被10多名警員圍毆,故憤怒地出來聲援。證據呢?沒提供。無綫新聞報道中沒有支持清場的街坊被訪問。有線新聞的主播及記者則把佔領者的狡辯「已太迫,無空間後退」當正面陳述。甚至在另一報道說「因為」警方進逼,「才」有人運送頭盔、口罩、木板等予被圍的佔領者;因果關係充滿立場。


上述這類記者更在警察處理嚴峻衝突場面時用強力閃光燈拍攝,干擾警員視線。常人都知道今天不少「記者」的所作所為是阻擾執法,甚至成為佔領者的人肉保護盾。依部分港記的習慣,自己被推撞、眼鏡跌了相機跌了,全是「新聞」。結果,11月25日下午,在場警方要發出呼籲﹕請記者不要阻礙警方工作。


「國際標準」

好奇在「國際標準」下,美國記者又如何「走在最前線報道新聞」?問了在美國做了30年傳媒人的朋友,他說,美國記者證要所屬區域的警察局發放。新記者入職,就由公司代向警察局申請記者證(香港記者證由所屬傳媒自行發放。另,記協也可發記者證)。有證的美國記者可進入一般人不可進入的禁區內自由採訪。警方未有行動前,記者的採訪及拍攝悉隨尊便。至禁區內的人士有異動、警員要出動執法時,記者再有權採訪一般也會適時走位,以不妨礙正常執法為大前提。作為香港人會問?為何不留下來監察警員有無濫用武力呢?美國資深記者朋友反問,警員不使用適量武力如何執法?美國警察執法動粗是家常便飯。


朋友說親身經歷。某次在美國副總統出席場合外採訪示威行動。副總統離開前警察要清場。朋友因走避不及,混到示威者當中。當時就被警察粗暴驅趕,及後更被一孔武有力的警員朝心口打了一掌,哪怕你的記者證就清楚明白地掛在身上。記者都明白阻礙警方執法是理虧的,於是即使警察那一掌令記者跌倒扭傷,也沒有警察需負責。記者被警察連同示威者一併拉走是常有的事,混亂中不會有人刻意去理你是不是記者。當然,在警局內記者會被輕易放走,疑犯則留下作進一步調查。一句話,依美國「國際標準」,記者有權入禁區採訪,卻在混亂中沒有「被特別照顧」、「被禮待」的特權。宣布執法的一刻,記者便需配合,一切順常情常理進行。


香港之神奇,是連發達國家選舉制度中也沒有的公民提名,泛民要香港有。美國記者對執法行動有予以配合的社會默契,香港記者卻視妨礙警方執法為無物。香港某些人究竟是太專橫?抑或是被「專政」、17年來「生活慘不忍睹」(香港大學生chris chan在面書上的留言)?「佔中」一役令不少港人驚覺,原來我們的自由民主不少方面都「超英趕美」,而且沒有制衡和規範。權責失衡的港式民主,是「佔中」可以橫行兩個月的元兇。


(補上完稿後的最新發展:現時工程人員李小龍「獲不需簽保下釋放」,「罪」未「脫」,但起訴與否另作考慮,起訴權在警方一邊。由於起訴要成本,類似案件或不了了之;但「警方仍握有追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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