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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靖廷﹕解決政治桎梏 提請人大「違憲審查」長青網文章

2014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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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11月08日 06:35
2014年11月08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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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基本法委員會前委員王振民在回歸初期,已經預見到在落實《基本法》過程中,由於對若干重要法律定義不同理解,要求違憲審查的事情有可能發生。他在2002年由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一書「違憲審查、法治與國家統一」部分提出,如果人大常委會針對香港特區政府的立法包括法律解釋,違反了憲法或者基本法,怎麼辦?


王振民當時的答案是:「如果人大常委對基本法的解釋違反『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立法原則,那麼補救的辦法是請求全國人大撤銷人大常委的有關決定」。他在書中同時表示:「如果內地的違憲審查制度現在還不夠健全,那應該盡快健全內地的違憲審查制度、健全內地的法治。」、「盡快完善內地的法律解釋制度和違憲審查制度,既是內地法治發展自身的需要,也是處理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實現並維護國家統一的需要。」


合憲合理的舉措

王振民的見解可說是具遠見和暮鼓晨鐘,香港近期的政改爭論焦點不少源於他所提的原因,例如,為數不少的香港學生、市民、學者、議員認為,基本法中所指香港市民最終可享有的普選權利當中普及和平等原則,應涵蓋提名權、被選權和選舉權3個方面,因而引伸至公民提名並不違反基本法。故此,如果他們不同意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人大常委會的上級機構,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賦予的職責,對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進行審查,是合憲和合理的舉措。


事實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2條,全國人大的職權包括「監督憲法的實施」以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適當的決定」。這可被視為全國人大享有違憲審查權的憲法依據。更何况,不容忘記的是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通過的,對於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否符合基本法的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的立法原則,全國人大因應香港人的強烈訴求,對人大常委會的8•31決定進行合憲審查是有着不可推卸的職責。


再者,人大常委會的8•31決定當中具有同樣爭議性的,還包括提名委員會的組成界別、候選人須獲得過半數提名委員會委員提名,以及限定特首候選人數目等。


如果全國人大認為這還不足以啟動其違憲審查職責的話,那麼應具體告知啟動條件、所欠缺的理據,以及提請途徑。


再推前一點而言,人大常委會將政改的程序由原來的三部曲改為五部曲,本身亦存在着是否合憲的問題。香港基本法的附件明確規定:「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換而言之,人大常委會只是在政改的最後階段才有角色。但將上述的政改三部曲演繹為五部曲的人大常委會,不僅將自已的角色改為前端,甚而連落「三閘」,越俎代庖,破壞了基本法所規定的程序。有關這方面的討論,可見諸於李柱銘、梁家傑先生在較早時的相關評論和劉夢熊先生日前在本報的專文,不贅。


今年6月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並被建制派形容為與基本法擁有相同憲制地位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其憲制地位更是有待澄清。這份由國務院新聞辦發布的白皮書,從發布至今,究竟是屬於一份國務院文件?或是國務院港澳辦文件?又或者是國務院新聞辦本身的文件?出處與授權完全不明,更何况國務院是行政機關,依法沒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按基本法158條,這權力是屬於人大常委會,但即使如此,這是一次嚴肅的釋法行為,是需要按既定程序才能說得上是依法治國。


部分評論強說白皮書的內容沒有超越基本法,這是徹頭徹尾的誤導,舉例而言,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中國政府承諾回歸之後的香港將「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在基本法當中,中國政府再以搬字過紙的形式對此再行確認。總則相關條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但到了白皮書時的文字是中國政府在1980年代初就解決香港問題形成了12條基本方針政策,其中第二、三條分別是:「恢復行使主權後,根據憲法第31條規定,在香港設立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權。」 「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換而言之,原來基本法當中香港享有的「行政管理權」不翼而飛。


白皮書取而代之的則是:「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以及內容可寬廣延伸但涵義不明的「行政長官在行使職權時須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香港基本法有關事項發出的指令。」


要解決香港目前由政改所引致的社會動盪,解鈴還需繫鈴人,由特首重新提交一分補充報告,輔之以一個符合程序公義的聽證過程,讓人大常委會重新審查其8•31決定,固然是一個可取的方法。但如果結果不被特區政府接納,香港市民仍然是有法律依據要求全國人大對人大常委會進行「違憲審查」。


由總書記習近平主持、剛在北京結束的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的主題是依法治國。會議的公報明確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對於強調依憲治國和依憲執政,這是很大的突破。此外,公報又提到「依法保障一國兩制」和「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均令人眼前一亮。


法治社會最後殺手鐧

可以說,無論在任何國家和地區,違憲審查是至關重要的,是法治社會最後的殺手鐧,違憲審查是國家權力運用和公民權力行使的最權威的調控者,也是一切最重要糾紛的最後的裁判者,是憲法最有力的保護者,是現代政治法律文明進步的主要標誌。


王振民在該書中更提到,違憲審查是法治的基石,是法治最核心的部分。這個問題解決得好,可以有效地促進、鞏固國家的統一。解決得不好,全國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就會緊張、嚴重者可以導致國家的分裂。


所以,一個好的、公平的、有效和符合程序公義的憲法性糾紛解決機制和典範對國家的統一至關重要,也是解決香港目前政治桎梏的正道,但不得不承認,主導權還是有賴北京的遠見,有否要在中國建立法治社會的決心,將以法治形式解決香港目前的政治僵局作為示範,亦期望各方能在此平台進行對話和尋求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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