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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每提及公投,很多人都說《基本法》沒有公投的安排。但是否真的是這樣,讓我們首先了解什麼是公投。公投可以理解為一個程序讓合資格公民透過一個公開及公平的程序,就影響整個社會的重大及具爭議性的議題,表達支持或反對的立場。公投的結果可以有憲制及法律地位,但從定義上卻不是必要的條件。
的而且確,《基本法》並沒有明文規定一套法定的公投程序,但若細讀《基本法》的條文,其實當年起草《基本法》時已某程度上引入了公投的概念及程序安排,而這公投的程序安排,更有可能解決現在香港面對的政改爭議。《基本法》第50條規定如立法會拒絕通過重要法案,行政長官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可解散立法會。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第52(3)條規定若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行政長官必須辭職。
我們可以看到在起草《基本法》時,已預見行政長官在施政提出法案時,有可能得不到立法會的支持,行政長官認為重要的法案有可能被立法會拒絕通過。在這情况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進行重選,由選民透過重選立法會議員,表達他們是否支持立法會原先的決定。若選民是支持立法會的原決定,他們在重選時會投票給那些反對行政長官所提出的重要法案的候選人,若他們是不支持立法會的原決定,他們可投票給那些支持行政長官所提出的重要法案的候選人。若在重選的立法會中,支持行政長官所提出的重要法案的議員達法律規定的人數,行政長官只要重提那重要法案,那法案就會獲立法會通過。但若反對那重要法案的議員的數目仍足以令該法案不獲立法會通過,行政長官只可以修改原法案再交立法會議決,或是辭職。若行政長官選擇修改原先的法案交立法會議決,如經修改的法案仍未能獲重選的立法會通過,行政長官不能再解散立法會。
這安排雖未有公投之名,但已明顯包含了公投的多個元素。行政長官提出的重要法案必是影響整個社會的重大及具爭議性的議題。重選立法會的安排讓選民就行政長官所提出的重要法案直接表達他們是支持或是反對。若他們支持行政長官所提出的重要法案,他們在立法會重選的選舉時,就會投票給那些支持行政長官提案的候選人,若選民是反對的,就會投票給那些反對行政長官提案的候選人。投票的結果會直接影響相關重要法案會否最終通過得到。
根據人大常委會2004年關於《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和附件二第3條的解釋,政改五部曲中的第3部,是由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的「法案」及修正案。政改五部曲對香港政制發展如此重要,相關的法案必是《基本法》第50條所規定的重要法案。政改的第3部曲還要求相關法案須由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政改不通過 解散立會重選
只要把兩者結合,若有關政改的法案不能得到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讓全港選民就特區政府的政改建議,透過重選立法會表態。若重選的立法會選出超過三分之二的議員是支持政府原先提交的政改建議法案,那政改就可以通過得到,但若超過三分之一的議員仍是不支持原先的建議,行政長官可考慮修改原先的法案,看修改的法案或政改建議能否得到重選的立法會支持,或可選擇辭職。這安排讓全港選民透過一個公開的程序就政改表態,有助化解現在由政改所產生的危機。
我的具體建議如下:
一、特區政府要明確訂下提交有關政改的法案給立法會議決的日期。
二、行政長官要明確表明若相關法案未能得到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他就會啟動《基本法》第50條解散立法會進行重選的程序。
三、行政長官要明確表明若重選出來的立法會仍有超過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一是反對原先的法案時,他會提出修正案還是會選擇辭職。
■稿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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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而且確,《基本法》並沒有明文規定一套法定的公投程序,但若細讀《基本法》的條文,其實當年起草《基本法》時已某程度上引入了公投的概念及程序安排,而這公投的程序安排,更有可能解決現在香港面對的政改爭議。《基本法》第50條規定如立法會拒絕通過重要法案,行政長官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可解散立法會。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第52(3)條規定若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行政長官必須辭職。
我們可以看到在起草《基本法》時,已預見行政長官在施政提出法案時,有可能得不到立法會的支持,行政長官認為重要的法案有可能被立法會拒絕通過。在這情况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進行重選,由選民透過重選立法會議員,表達他們是否支持立法會原先的決定。若選民是支持立法會的原決定,他們在重選時會投票給那些反對行政長官所提出的重要法案的候選人,若他們是不支持立法會的原決定,他們可投票給那些支持行政長官所提出的重要法案的候選人。若在重選的立法會中,支持行政長官所提出的重要法案的議員達法律規定的人數,行政長官只要重提那重要法案,那法案就會獲立法會通過。但若反對那重要法案的議員的數目仍足以令該法案不獲立法會通過,行政長官只可以修改原法案再交立法會議決,或是辭職。若行政長官選擇修改原先的法案交立法會議決,如經修改的法案仍未能獲重選的立法會通過,行政長官不能再解散立法會。
這安排雖未有公投之名,但已明顯包含了公投的多個元素。行政長官提出的重要法案必是影響整個社會的重大及具爭議性的議題。重選立法會的安排讓選民就行政長官所提出的重要法案直接表達他們是支持或是反對。若他們支持行政長官所提出的重要法案,他們在立法會重選的選舉時,就會投票給那些支持行政長官提案的候選人,若選民是反對的,就會投票給那些反對行政長官提案的候選人。投票的結果會直接影響相關重要法案會否最終通過得到。
根據人大常委會2004年關於《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和附件二第3條的解釋,政改五部曲中的第3部,是由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的「法案」及修正案。政改五部曲對香港政制發展如此重要,相關的法案必是《基本法》第50條所規定的重要法案。政改的第3部曲還要求相關法案須由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政改不通過 解散立會重選
只要把兩者結合,若有關政改的法案不能得到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讓全港選民就特區政府的政改建議,透過重選立法會表態。若重選的立法會選出超過三分之二的議員是支持政府原先提交的政改建議法案,那政改就可以通過得到,但若超過三分之一的議員仍是不支持原先的建議,行政長官可考慮修改原先的法案,看修改的法案或政改建議能否得到重選的立法會支持,或可選擇辭職。這安排讓全港選民透過一個公開的程序就政改表態,有助化解現在由政改所產生的危機。
我的具體建議如下:
一、特區政府要明確訂下提交有關政改的法案給立法會議決的日期。
二、行政長官要明確表明若相關法案未能得到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他就會啟動《基本法》第50條解散立法會進行重選的程序。
三、行政長官要明確表明若重選出來的立法會仍有超過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一是反對原先的法案時,他會提出修正案還是會選擇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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