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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雙十一」原本代表11月11日意思,不過在阿里巴巴註冊此商標後,從此其他商戶不能再以此商標,宣傳促銷活動。喬立本廖依敏律師行管理合伙人湯達熙律師認為,文字或數字不能成為註冊商標,同時要考慮到「雙十一」的顯著性。「如果只在11月11日,每年一日才用來做宣傳,則不算具有商品的顯著性,有機會反駁這個註冊商標無效。」
湯達熙:考慮「雙十一」顯著性
不過,他指出「雙十一」或類似商標,除了阿里之外,亦有其他商家如「7-11」、「十一德」等註冊。「一來當年註冊時過程順利,未遇到任何人反對;二來有其他五花八門的商戶用『十一』之名註冊,最重要是阿里沒禁止其他人在11月11日促銷,故沒構成壟斷問題。」他又表示,雖然在商品上用「雙十一」沒問題,但如果是涉及服務或廣告推廣,情况則可斟酌。
大律師:「商標應是圖案」
大律師黃國桐則指出,「雙十一」為文字,而文字則不能壟斷,「商標應是圖案,情况就如旅發局的『優』字商標,其他商戶用優字時,只要與旅發局的商標不同,則不屬侵權。」
湯達熙:考慮「雙十一」顯著性
不過,他指出「雙十一」或類似商標,除了阿里之外,亦有其他商家如「7-11」、「十一德」等註冊。「一來當年註冊時過程順利,未遇到任何人反對;二來有其他五花八門的商戶用『十一』之名註冊,最重要是阿里沒禁止其他人在11月11日促銷,故沒構成壟斷問題。」他又表示,雖然在商品上用「雙十一」沒問題,但如果是涉及服務或廣告推廣,情况則可斟酌。
大律師:「商標應是圖案」
大律師黃國桐則指出,「雙十一」為文字,而文字則不能壟斷,「商標應是圖案,情况就如旅發局的『優』字商標,其他商戶用優字時,只要與旅發局的商標不同,則不屬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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