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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夢熊﹕應當重新審視「8.31決定」長青網文章

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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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10月17日 06:35
2014年10月17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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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一國兩制」是前無古人的偉大實踐,如何體現「堅持一國原則,尊重兩制差異,二者不可偏廢」原則,無論中央人民政府、特區政府還是香港社會各黨各派,都有一個在探索中加深認識的過程。


當前,怎樣看待和處理人大常委會於8月31日通過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不僅是化解目下香港「佔領運動」社會危機的關鍵,是能否順利實現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的關鍵,更是關乎「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成敗,而且影響台海兩岸「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前景,所以必須以大格局、大智慧重新審視之。


人們注意到,本港「佔領運動」爆發以來,中央報刊對人大常委會「8•31決定」表態是左一個「不可撼動」,右一個「不容挑戰」;香港個別政要也強調「8.31決定」無論「收回」、「修改」都「沒有可能」、「機會是零」云云。一時之間,大有「凡是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句句是真理,理解的要執行,不理解也要執行」之勢!


8•31決定是否句句真理?

人大常委會「8•31決定」是否「句句是真理」?答案卻是否定的:

第一,從憲制基礎而言,《基本法》附件一第7點明確規定「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在這「三部曲」中,人大常委會職責只是在「第三部曲」負責「批准」或「不批准」,根本不存在「三部曲」之前由人大常委會作「決定」的憲制安排,「8•31決定」顯然是於法無據的「橫空出世」!


第二,即使人大常委會2004年將「三部曲」演繹為「五部曲」,人大常委會在「第二部曲」的職責也只是對「第一部曲」行政長官提出的政改報告即「要不要改」予以「確定」而已;而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卻超越對「第一部曲」的「確定」,做出一個明確、具體、量化的「怎樣改」的「落三閘」決定,明顯屬於法無據的越俎代庖!

第三,基本法第5條莊嚴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然而,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卻將帶有明顯「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印記的「民主集中制」套到資本主義香港的行政長官普選上,從根本上動搖了「一國兩制」的憲制基礎;


第四,從法律規定來看,基本法第45條關於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有「循序漸進」的原則規定。回歸以來四屆五次行政長官候選人產生,都是遵循基本法附件一規定的「八分之一提名」的民主程序。然而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卻一下子將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門檻由「八分之一」提高到「過半數」,完全不符合「循序漸進」原則;


第五,基本法第68條關於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有「循序漸進」的原則規定。香港社會普遍希望,2016年立法會選舉應參照2012年立法會選舉「區議會改良方案」模式,在若干功能組別增加直選成分,以便於與行政長官普選之後的立法會普選銜接。然而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卻莫名其妙「下旨」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不作改變」,硬性規定原地踏步,完全不符合「循序漸進」原則;


第六,基本法第45條、第68條提到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時都有「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况」的規定。在港府第一輪政改諮詢時,關於行政長官普選方案五花八門,林林總總,卻沒有任何一個政黨、任何人士(包括建制派的民建聯、工聯會)提出類似「8•31決定」般「去到盡」保守方案。「落三閘」完全與香港社會訴求「實際情况」脫節,是一座與香港「地質條件」迥然而異的「飛來峰」,完全不符合「根據實際情况」原則;


第七,基本法附件一第4點規定,選委會「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然而,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在提出「過半數提名」同時又限定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為「2至3人」。假若在1200人的提委會已有601名委員「提出一名候選人」,剩下599名委員又怎能夠票以「過半數」提一至二位候選人?除非又「搬龍門」,否則根本不具可操作性!


第八,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在提名委員會組成上以「均衡參與」否定「少數服從多數」,在提名門檻上反過來以「少數服從多數」否定「均衡參與」,千方百計剝奪泛民主派代表人物普及而平等的行政長官被選舉權,因而存在邏輯上的混亂和自相矛盾!

綜上所述,人大常委會「8•31決定」以政治凌駕法治,以人治扭曲法律,無論在憲制地位上還是法律規定上,並非無懈可擊,而是漏洞百出;並非「不可撼動」,而是經不起推敲!儘管「佔領運動」程序不公義影響市民生計應予譴責,但在本質上香港社會對「8•31決定」的質疑、反彈,絕非「挑戰中央」,更非「顏色革命」,無非希望落實即將舉行的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主題「依法治國」方針而已!錯判形勢不當定性只會令「一國兩制」走向盡頭,肯定重犯左的歷史錯誤!

「有錯必糾」的一貫優良作風

歷史的經驗值得注意。1977年2月7日,即打倒「四人幫」後4個月,根據當時最高領導人華國鋒旨意,中央「兩報一刊」社論公開提出:「凡是毛主席作出的決策,我們都堅決擁護,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們都始終不渝地遵循」的指導思想。1978年中,偉大政治家胡耀邦在鄧小平支持下解放思想,衝決羅網,發起了「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大討論,一舉擊潰「凡是派」的僵化思維,為糾正文革錯誤,結束「階級鬥爭為綱」,開啟改革開放奠定思想基礎。值得一提的是,胡耀邦在平反冤假錯案時提出了「兩個不管」的著名論斷:「凡是不正確的結論和處理,不管是什麼時候、什麼情况下搞的,不管是哪一級組織、什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實事求是改正過來。」可謂振聾發聵!對於今天中央、港府、港人怎樣看待人大常委會「8•31決定」,有着巨大的啟發作用和指導意義!


人大常委會「8•31決定」有着不容否認的法律缺陷,是「一左二窄」思維產物,所以不能對它搞「凡是」。常言「解鈴還須繫鈴人」。行政長官梁振英在首階段政改諮詢結束後向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報告,是否客觀、真實、全面反映香港各政黨、各階層對「雙普選」的訴求,實在頗有疑問。毫無根據罔顧民意提議「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不作改變」就是鐵證,是誤導人大常委會作出「8•31決定」始作俑者。因此,特首根據香港實際情况和最新事態發展,綜合社會不同意見(包括法律意見),向人大常委會提交補充報告,讓人大常委會重新審視「8•31決定」,「實事求是改正過來」,是完全必要的,絕不因此損害人大常委會的權威!


實際上,「有錯必糾」是中共作為執政黨一貫倡導的優良作風。毛澤東提出的「階級鬥爭為綱」路線不是結束了嗎?中共八屆八中全會「關於彭德懷反黨集團的決議」不是撤銷了嗎?中共八屆十二中全會「關於將叛徒、內奸、工賊劉少奇永遠開除出黨」的決議不是也推翻了嗎?中共九大通過的確立林彪為毛澤東接班人的黨章規定不是也刪除了嗎?人大通過的「五四憲法」、「八二憲法」等不是也一改再改嗎?為了化解「佔領運動」反映的深層次矛盾,為了「一國兩制」長治久安,為了落實中央「依法治國」方針,為了兩岸和平統一願景,人大常委會「8•31決定」應該重新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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