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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背待示威者轉身 警近距射胡椒涉違規長青網文章

2014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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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9月29日 21:35
2014年09月29日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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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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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大批防暴警察昨佩戴頭盔、防毒面罩,手持盾牌、伸縮警棍等,多次向示威者施放胡椒噴霧及催淚彈,部分警員配備雷明登霰彈槍、背部裝備「黃色大箱」胡椒噴霧等,有警員近距離1呎內向示威者射胡椒噴霧,涉違反警察通例。有逾30年警務經驗人士昨看過驅趕示威者新聞後指出,警方在黃昏行動中,戰略性部署未夠周詳,有點進退失據,如大量施放催淚彈驅散人群,應即時「搶位」搶回陣地,但卻未見做到,再者,警員亦應避免向人群中央放催淚彈。


警察通例第29章第10節有關使用催淚化學劑的規範,指「必須緊記,催淚溶液並非絕對無害」,並要符合程序手冊及內部保安手冊有關使用武力程度的規定。另警方戰術訓練手冊顯示,警方使用胡椒噴霧時,應保持2米的安全距離。


資深警:部署未夠周詳

有資深警務經驗人士指出,昨日部分機動部隊警員配備雷明登霰彈槍(Remington 870 Shotgun),可發射逾100粒鋼珠,以喇叭形散射30至50米,亦可發放催淚彈。該人指出,雷明登霰彈槍屬致命武器,屬於機動部隊最高一層即第四層警員配備的武器。機動部隊行動四層,第一層為拘捕隊(arrest section),持盾牌等,第二、三層為催淚煙小隊(smoke section),會分別以手擲及槍射出催淚彈,第四層為攻擊隊(assault section),配備如雷明登霰彈槍攻擊性武器。部分防暴警員亦穿著俗稱「韓國仔」的防暴裝備,該裝備有防火效用。


示威者:警放彈後扯脫眼罩

多名示威者表示,警方在施放催淚彈後強行扯脫示威者的眼罩。另外,有市民攝錄到有警員在政總外拍打一名示威者背部,示威者轉身後,該警員隨即近距離向其臉部發射胡椒噴霧。立法會議員涂謹申稱會在保安事務委員會跟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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