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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分裂國家罪」自1979年被列入內地刑法中。刑法第103條規定,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終身監禁)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113條更規定,「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此外,分裂國家罪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刑法第56條又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律師李方平透露,伊力哈木案並非以分裂國家罪名入罪的首個案例。過去曾有多宗與新疆有關的案件中,也有被告因「分裂國家罪」被定罪,但幾乎未見於公開報道。
律師李方平透露,伊力哈木案並非以分裂國家罪名入罪的首個案例。過去曾有多宗與新疆有關的案件中,也有被告因「分裂國家罪」被定罪,但幾乎未見於公開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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