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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舊人﹕公安充港警與解散立法會的可能長青網文章

2014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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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9月13日 06:35
2014年09月13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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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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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讀程翔先生於9月1日《明報》發表的〈京港關係危矣!「兩制」實質亡矣!〉的文章,其中有兩個說法是令人震驚的。


公安充港警的憂慮

第一,就「佔中」可能產生的問題,程文說:「據了解,中共已經挑選了一批會操廣東話的公安武警,屆時會偽裝成群衆或者穿上香港警服,派到香港參加清場」。


以程先生的地位與人脈關係,上述說法肯定不會是百分百無中生有。查《警隊條例》第65條規定:「任何人如非警隊的成員,而未經處長准許而穿著警隊的制服或穿著任何具有該制服的外觀或附有該制服特殊標誌的服裝,即屬犯罪」;同樣地,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條,任何人如假冒公職人員(包括警員),同樣是犯罪。


基於「佔中」隨時發生,現要求警務處長曾偉雄先生與保安局長黎棟國先生公開回應以下問題,以釋公眾疑慮:

1. 會不會如程翔先生所了解到,有內地公安武警參與香港「佔中」的清場行動?如有的話,這些人會不會根據《警隊條例》第65條獲警務處長准許穿著警隊的制服?

2. 如參與「佔中」市民或旁觀者發現有疑似穿著警隊制服而非警隊成員的人或參與清場的疑似非警隊人士,應該怎麼做?應該先自行與有關人士要求查證其身分,還是先向在場其他警員投訴?可否承諾當警員接獲投訴後,會馬上優先處理有關人士身分的問題?

3. 有鑑於6月13日「反東北撥款」的混亂,為免無謂爭執甚至演變成暴力,在處理「佔中」行動中,可否嚴格按照《警察通例》第20-14條的規定,下令當便衣人員與巿民接觸和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出示委任證,以便證明其身分並非內地公安或其他非警隊人士?

「石破天驚」的安排

程文又提到:「據一位知情人士說,北京當局已經為政改方案不獲通過作好足夠的準備,屆時將會有『石破天驚』的安排。知情人士對何謂『石破天驚』雖然語焉不詳,但聯繫到《環球時報》前不久說過對香港泛民就是要狠,讓他們慢慢習慣的態度,這種『石破天驚』的安排,肯定是不祥之兆,對此香港市民應該引起警惕。」


假設程文中「知情人士」的說法是真的,那麼所謂「石破天驚」的安排,在合法的層面,我認為有可能包括特首運用《基本法》第50條下的權力解散立法會。有關條文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


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


解散的理由,便是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重要法案」,即根據基本法文件21在「政改第三部曲」中,由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有關法案。表面看來,這做法對於中央來說是雙刃劍,因為基本法第52條規定,倘若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行政長官便必須辭職。


但事實上,有關做法在中央眼中可以根本是零風險, 理由是:

1. 經過反佔中一役,中央對建制派在香港的群眾基礎可能真的有信心;

2. 中央已手握泛民的重大黑材料,準備在補選前放出來;加上全力動員群眾投票(包括港府全方位的配合),更藉「佔中」等理由在補選前拘捕某些泛民領袖,各種有利因素加起來,便有信心確保建制派在補選中獲得三分之二議席;

3. 萬一達不到上述效果,只要特首在新議會裏不再推出有關政改的法案,便不會因法案再次遭否決而須辭職;

4. 在舊立法會被解散與新立法會未產生的一段真空期,不排除更仿效回歸時臨時立法會的先例,成立類似的臨時立法機關,一方面提高新人的知名度以取代泛民,另一方面在立法工作上為所欲為。(當年臨立會所標榜的工作範圍是「必不可少」,當中演繹便大有伸縮餘地。)


基於上述分析,也假設程翔先生不是無中生有,個人認為特首藉故解散立法會的機會是不小的(這當然絕對不代表我主張「袋住先」)。對此,社會應先有心理準備,而各泛民黨派更應及早考慮對策。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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