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證監突棄保薦人刑責立法長青網文章

2014年08月23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8月23日 06:35
2014年08月23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詳情#
【明報專訊】證監會昨日突然「茅塞頓開」,表示不再進行監管保薦人條例的立法修訂,原因是現有《公司條例》已經覆蓋。這意味討論多年的「保薦人負刑責」立法行動告吹,投資銀行界歡迎證監會「突然照顧業界利益」,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則狠批證監會做法倒退,懷疑政府施予壓力。但證監會強調,若新股招股章程失實,根據現有條例,保薦人仍然要承擔法律責任。


保薦人要負刑責的立法建議,是歐達禮於2011年出任證監會行政總裁後的重頭戲,在2012年底發表《諮詢總結》,強調需要立法。然而事隔近不到兩年,證監會昨突表示,經過與業內人士和其他有關各方再三討論後,認為現有條例已經涵蓋,因此毋須作出修訂。


溫天納:當日業界已提醒證監

資深投資銀行家溫天納表示,當年業界反對聲音很大,而且已經提醒證監會,現有條例已能覆蓋保薦人的責任,因此證監會沒理由現在才知道,並「突然照顧業界利益」。但他指出,作為業界,對此表示歡迎。


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則批評,證監此舉是倒退(climb-down),懷疑是受到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甚至是金融發展局的壓力,因為業界多次向局方反映反對意見。財庫局發言人昨日回覆本報表示,支持證監會的決定,強調局方沒有向證監會施加壓力。


2012年建議列明保薦人責任

事實上,根據當年的《諮詢總結》,證監會早已知悉《公司條例》已有所涵蓋,但仍然認為有必要作出修訂以釐清條文,因為《公司條例》沒有清楚列明保薦人的責任。根據《公司條例》第40條及40A,若認購人因招股章程的不真實陳述蒙受損失,所有批准發出該招股章程的人都有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證監會2012年底的說法是,應修訂條文,清楚地把保薦人列為「批准發出招股章程的人」之一。


不過,證監昨日突然指,毋須作出修訂以訂明保薦人屬「批准發出招股章程的人」,相信保薦人已涵蓋在內。證監亦強調,對任何重大不真實陳述的招股章程,證監會在適當情况下,會毫不猶疑地引用《公司條例》內的現行刑事法律責任條文。


盧華基:手法不同 監管精神不變

會計師行信永中和副管理合伙人盧華基指,證監未能向公眾清楚解釋,為何跟業界再三溝通後會出現如斯改變。但他相信,當局監管中介機構的精神沒有改變,只是採用的法律手法有所不同。


明報記者 廖毅然

0
0
0
書籤
留言 (0)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