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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誥烽﹕別吵下去了 公投對決吧!長青網文章

2014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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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8月04日 06:35
2014年08月04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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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最近香港很熱鬧。6月底佔中運動動員了79萬人參加民間投票,當中91%支持普選特首需有公民提名因素,88%更表示不惜拉倒假普選方案,拒絕「袋住先」。


這個投票,當然比登記選民每一票都獲得嚴格認證的由五區立法會議員辭職啓動的變相公投兒戲,但要上網或到實體票站投票,需要有自由意志的人們付出時間成本不嫌麻煩才能完成,投票過程也絕非無掩雞籠。電子投票排除了海外電腦,投票時須輸入身分證號碼和香港電話號碼,投票人收到電話短訊後要將裏面的密碼輸入投票網站,才能投票。作為在外地工作的香港永久居民,我嘗試多次也無法參與。


民間投票與反佔中簽名不可比較

建制派為了反制民間投票而發起的反佔中簽名運動,已收集到超過100萬個簽名。就算我們不追究每個簽名的認證過程有無民間投票般嚴謹,也會看到很多有關特首、商會和大老闆們呼籲官員和員工簽名,和一些社會團體在屋邨洗樓的報道。既然如此,我們又怎能知道有多少反佔中簽名是出於自由意志,有多少是出於外部壓力?


在無壓力下基於自由意志的表態,與在威脅下作出的表態,不能同日而語。這是自發集會與共產國家由單位交數動員出來的政治集會之間的分別。美國立國早期,選民須在投票時亮票,不少候選人都會僱用流氓打手向沒有投給自己的選民報復。後來經過多番改革,美國大部分州份才在1890年代採取了保密投票(secret ballot)制,確保選民能毫無恐懼地自由表達意向。人民能在保密情况下表態,也成為民主政治普世公認的前提。


沒自信才怕公投

如報道屬實,由老闆要求下屬簽名,收集到的簽名,根本毫無價值。拿在這種情况下表達的意向與在自由意志下表達的意向混為一談,假裝兩者價值等同,在任何21世紀文明社會都難以接受。佔中派民間投票與反佔中簽名不單收集民意方式不一樣、每票價值不一樣、投票時段不一樣,兩者其實連問的問題也不一樣:一個是動員民意支持真普選方案之目標,一個則是收集民意反對佔中這個手段。現在有逾70萬人表態要求公民提名和支持拉倒假普選,也有過百萬人反對佔中。但就算那百萬全無水分,難道這便可以抵消要求真普選的民意嗎?假設1930年代有人在英國收集到巨大民意堅決反對納粹的好戰和排猶傾向,跟着又有另一幫人收集到很多簽名反戰爭要和平。當納粹真的開始侵略他國、殺猶太人時,到底要跟納粹打還是不打?


要解決由兩個好像相關,但其實「九唔搭八」不可比較的民意表達造成的僵局其實不難。只要我們就一個更具體的議題作一個統一的兩派都參加的更正式公投便成。當政府拋出政改方案,如反對派又有一個統合方案,一向聲稱很重視民意的特區政府,為何不可將方案交公投表決?那麽熱中於直接動員民意鬥民意,一直批評佔中派民間投票預先篩選了沒公民提名方案的建制派,哪有不支持公投的理由?


如政府無可能搞公投,那麽民主派也可發動五區補選公投。建制派如果相信自己在反佔中簽名動員出來的民意是真的,便沒理由不參加變相公投與反對派決一高下。如建制派像上次五區公投一樣閃縮杯葛,那只表明他們也對自己動員出來的百萬民意存疑。


當然,建制派常說公投這東西有如搞獨立分裂祖國,玩不得。他們也說,《基本法》清楚說明特首候選人需經提名委員會提名,任何包括公民提名的方案均屬違憲,不用討論。但歷史上通過公投成功獨立的案例,大多是殖民地人民擺脫殖民帝國的公投獨立。將任何地方公投活動與獨立分離等同的朋友,是否在暗示北京對香港的管治,本質上是外族殖民統治呢?


在更多正常國家,地方公投閒過立秋。美國在20世紀初的「進步時代」(Progressive Era),進步派改革者針對大財團通過收買州議員控制州政的亂象,推動各州的公投立法。至20世紀中,美國的多數州份,已確立選民通過公投訂立、確認或否決法案、修改州憲法,甚至罷免州長的權利。自1904年至今,美國各州舉行的地方公投超過2000次。我剛剛上網查過,美國仍是一個統一穩定的國家,這些地方公投還未帶來任何獨立半獨立的新政治實體。


親商界媒體如《經濟學人》等一直批評美國地方公投浪費公帑、效率低下。但美國人民,卻認為公投是終結政黨惡鬥和重要公共議題爭論不休無結論的解藥。根據Gallup在2013年進行的民調,美國有68%選民嫌州級公投不夠,支持訂立允許公民發動全國公投的聯邦公投法。一向保守的共和黨人的支持比例甚至比民主黨人高,達74%。


公民提名是否違憲任你講

至於公民提名違憲不用爭議的說法,其實早被中共自己否定。在2010年的政改爭論中,溫和民主派提出新增功能界別議席通過區議員提名,再交全體選民投票產生的變相直選改良方案,起初也被中共強硬批判為違反《基本法》原意與人大常委會有關功能和直選議員比例不變的決議。但後來中共為了確保政改不至拉倒,還是在投票前夕忽然改口,說改良方案沒有違反《基本法》。


由此可見,什麽是違反《基本法》什麽沒違反,在北京眼中並無固定標準,可以按政治需要變來變去。既然沒其他功能界別票的全體選民也可以組成「區議會(二)功能界別」,那麽由全港選民組成「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又何來違反《基本法》?退而求其次,早陣子學者陳雲和前高官王永平分別提出以全體立法會議員組成提名委員會的「間接公提」方案(假設立會最終達至全面直選),也不見得違反《基本法》。


公投具體怎樣搞,議題怎麽訂,需要從長計議。但無論細節如何,反對派與建制派在約定日子各自動員選民出來通過有清楚界定選項的公投決戰,相較現在我說你電子票造假、你說我簽名水分多,雞同鴨講吵來吵去,對香港的未來肯定更有建設性。


■伸延閱讀

Initiative & Referendum Institute,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 (http://www.iandrinstitute.org/)

Matt Qvortrup 2014. Referendums Around the World: The Continued Growth of Direct Democracy Palgrave Macmillan.

Jeffrey M. Jones "Americans in Favor of National Referenda on Key Issues" July 10, 2013. Gallup (http://www.gallup.com/poll/163433/americans-favor-national-referenda-key-issues.aspx)

John Markoff 1999. "Where and When Was Democracy Invented?" 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 Vol. 41, No. 4.

作者是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社會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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