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壹傳媒集團主席黎智英被揭對本港政治組織及政界人士捐款,促動工聯會5名立法會議員去信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要求調查有立法會議員收受捐款而未有申報;亦有組織到廉政公署舉報議員收受黎智英捐款,要求徹查。這次事件喚起社會的廣泛關切。當香港政治發展到從地區層面的區議會以至全港層面的立法會都有選舉的時候,一部全面涵蓋、由頂至踵的《政黨法》必須盡快完成及通過,這樣香港的選舉以及政治生態,才能擺脫被譏為「金權政治勾搭、蛇齋餅糉齊出」的「無王管」畸形狀况。
調查政治捐獻
不分泛民建制
一名自稱「壹傳媒股民」的人以電郵向傳媒傳送大量資料,包括黎智英向泛民捐款近千萬元單據,從名單來看,這筆捐款集中指向泛民人士包括立法會議員,黎智英也一度承認其中部分是捐給議員選舉之用,但這些議員當中卻有人稱沒有收過這些捐款,究竟是否有人說謊,中間有否涉及違反選舉條例或貪污法例,詳盡而深入的調查是必須的。傳媒亦同時向建制派政黨民建聯要求公開該黨今年4月籌款晚會的具體捐款名單,當晚成為社會熱議的是:內地房地產商人許榮茂以1380萬元投得中聯辦主任張曉明的題字橫幅;據報道,民建聯副主席蔣麗芸表示,若社會有要求,該黨可以公開籌款當晚捐贈者名單,旨哉斯言,若民建聯能夠開這一個頭,其他政黨或政團,就很難有說「不」的藉口。
香港社會對來路不明、不清不楚的政治捐獻深痛惡絕,務必通過《政黨法》禁之絕之的原因,在於香港這條民主路確實崎嶇難行,30年來多少仁人志士前仆後繼,為香港的民主發展貢獻心力,尚且如今還未做到特首及立法會實現貨真價實的全面普選,倘若遭不受管制的政治捐獻搞臭,不但不值得,更是有愧於向來無私付出的民主開路者。過去多年,從港英年代到回歸17年,《政黨法》杳無音信,是無力為之抑或不欲設之,社會無法理解,只是如此下去,來自不知何方何地的各種各樣金錢物資,潛鑽進入本地政治領域,選舉演變成不是比併政綱,而是互鬥背後金源的龍蛇混雜之所,則選舉至此已毫無意義了。
必須指出,合法並有紀錄登記的政治捐獻並非洪水猛獸,尤其是選戰,從社區樁腳部署到拉燈結綵,一分錢也不能少,香港政黨一般財力有限,向社會籌款亦屬合情合理。不過,在這一過程必須加上「合法」這一關,一切向巿民公開,這才能突顯選舉真正意義。民主步伐較早邁開的國家或地區,對選舉捐獻或政黨收取捐款有極其嚴格規管,因為一旦欠缺監管,則捐獻與賄賂只是一線之差而已;其效果差別在於是否一抓到底,始能趕絕懷有僥倖之心的狂妄之徒。
政黨法為第一關
仍有迢迢監察路
以美國為例,選舉捐獻限制分為聯邦級別到地方層面,極為仔細,特點在於紀錄詳盡,捐200美元以上者,除了留下姓名地址,連職業及僱主名稱亦須上報。其次,個人或團體捐獻設有上限,因此大型機構較少捐款(或者說,它們以其他方法企圖繼續影響美國政治)。這就出現一個漸趨普遍現象:小額捐獻者愈來愈多,奧巴馬於2008年總統初選,其65萬名捐款者當中,只有3%達到當時的個人捐獻上限的2300美元,其他大多是小額捐獻者;到了2011年選戰,接近一半對奧巴馬的捐款者,捐獻數目少於200美元。這一情狀,可資說明,參與選舉的民眾,熱心投入關係到他們切身福祉的選戰,從而迸發出對地區及國家政治的熱忱。
有人或會問,這是不是說有了《政黨法》,便能從根本上杜絕賄選或延後利益等惡劣情狀?實况未必如此,不過,有了《政黨法》,至低限度有法可依,違法之徒出手之前必須三思;之後的做法,包括對游說組織的監管,必須攤開在陽光之下,就像當下在中東殺聲震天的以色列,世人可通過美國國會議員的捐獻收入,以及利益團體的游說支出紀錄,看到美國中東政策受到牽引的真象,從而對戰火孰令致之有更多認識,亦能萌生反制之道。
如今香港沒有《政黨法》,連第一道屏障都沒有,在社會熱切追求雙普選的當下,這些選舉配套工程長年滯後,讓人不斷鑽空子,令人嘆息。一旦《政黨法》完備,跟着下來就是對議員上任後的具體監察,他們與相關利益集團的交往亦須逐一記錄,這才能把我們的選舉政治及議會政治,在根本上樹立清廉的要求,而不能像現時那樣,趁着沒有《政黨法》,欺瞞社會,欺騙巿民,令多年來熱切期待公平公正選舉的社會大眾受到打擊。
歡迎回應 editorial@mingpao.com
調查政治捐獻
不分泛民建制
一名自稱「壹傳媒股民」的人以電郵向傳媒傳送大量資料,包括黎智英向泛民捐款近千萬元單據,從名單來看,這筆捐款集中指向泛民人士包括立法會議員,黎智英也一度承認其中部分是捐給議員選舉之用,但這些議員當中卻有人稱沒有收過這些捐款,究竟是否有人說謊,中間有否涉及違反選舉條例或貪污法例,詳盡而深入的調查是必須的。傳媒亦同時向建制派政黨民建聯要求公開該黨今年4月籌款晚會的具體捐款名單,當晚成為社會熱議的是:內地房地產商人許榮茂以1380萬元投得中聯辦主任張曉明的題字橫幅;據報道,民建聯副主席蔣麗芸表示,若社會有要求,該黨可以公開籌款當晚捐贈者名單,旨哉斯言,若民建聯能夠開這一個頭,其他政黨或政團,就很難有說「不」的藉口。
香港社會對來路不明、不清不楚的政治捐獻深痛惡絕,務必通過《政黨法》禁之絕之的原因,在於香港這條民主路確實崎嶇難行,30年來多少仁人志士前仆後繼,為香港的民主發展貢獻心力,尚且如今還未做到特首及立法會實現貨真價實的全面普選,倘若遭不受管制的政治捐獻搞臭,不但不值得,更是有愧於向來無私付出的民主開路者。過去多年,從港英年代到回歸17年,《政黨法》杳無音信,是無力為之抑或不欲設之,社會無法理解,只是如此下去,來自不知何方何地的各種各樣金錢物資,潛鑽進入本地政治領域,選舉演變成不是比併政綱,而是互鬥背後金源的龍蛇混雜之所,則選舉至此已毫無意義了。
必須指出,合法並有紀錄登記的政治捐獻並非洪水猛獸,尤其是選戰,從社區樁腳部署到拉燈結綵,一分錢也不能少,香港政黨一般財力有限,向社會籌款亦屬合情合理。不過,在這一過程必須加上「合法」這一關,一切向巿民公開,這才能突顯選舉真正意義。民主步伐較早邁開的國家或地區,對選舉捐獻或政黨收取捐款有極其嚴格規管,因為一旦欠缺監管,則捐獻與賄賂只是一線之差而已;其效果差別在於是否一抓到底,始能趕絕懷有僥倖之心的狂妄之徒。
政黨法為第一關
仍有迢迢監察路
以美國為例,選舉捐獻限制分為聯邦級別到地方層面,極為仔細,特點在於紀錄詳盡,捐200美元以上者,除了留下姓名地址,連職業及僱主名稱亦須上報。其次,個人或團體捐獻設有上限,因此大型機構較少捐款(或者說,它們以其他方法企圖繼續影響美國政治)。這就出現一個漸趨普遍現象:小額捐獻者愈來愈多,奧巴馬於2008年總統初選,其65萬名捐款者當中,只有3%達到當時的個人捐獻上限的2300美元,其他大多是小額捐獻者;到了2011年選戰,接近一半對奧巴馬的捐款者,捐獻數目少於200美元。這一情狀,可資說明,參與選舉的民眾,熱心投入關係到他們切身福祉的選戰,從而迸發出對地區及國家政治的熱忱。
有人或會問,這是不是說有了《政黨法》,便能從根本上杜絕賄選或延後利益等惡劣情狀?實况未必如此,不過,有了《政黨法》,至低限度有法可依,違法之徒出手之前必須三思;之後的做法,包括對游說組織的監管,必須攤開在陽光之下,就像當下在中東殺聲震天的以色列,世人可通過美國國會議員的捐獻收入,以及利益團體的游說支出紀錄,看到美國中東政策受到牽引的真象,從而對戰火孰令致之有更多認識,亦能萌生反制之道。
如今香港沒有《政黨法》,連第一道屏障都沒有,在社會熱切追求雙普選的當下,這些選舉配套工程長年滯後,讓人不斷鑽空子,令人嘆息。一旦《政黨法》完備,跟着下來就是對議員上任後的具體監察,他們與相關利益集團的交往亦須逐一記錄,這才能把我們的選舉政治及議會政治,在根本上樹立清廉的要求,而不能像現時那樣,趁着沒有《政黨法》,欺瞞社會,欺騙巿民,令多年來熱切期待公平公正選舉的社會大眾受到打擊。
歡迎回應 editorial@mingpao.com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