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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定旭被罰除牌兩年長青網文章

201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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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7月24日 06:35
2014年07月24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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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香港會計師公會經過逾10年聆訊,於去年底裁定前安永會計師事務高級合伙人胡定旭專業行為不當後,昨日正式判罰,既對胡定旭、安永、安永兼公會會員嚴嘉洵作出譴責,並且命令胡定旭、安永及嚴嘉洵分別繳付罰款15萬、10萬及25萬元予公會,另共須付紀律及調查程序費用共200萬元,其中胡更被公會從專業會計師註冊紀錄中除名,為時兩年。胡定旭表示,會與律師考慮適當的跟進行動,包括提出上訴。由於是次紀律聆訊涉及案件歷時多年,紀律聆訊亦耗時超過4年才判罰,為公眾詬病。


為新中港核數同時任戶口簽署人

儘管根據公會紀律委員會的判決顯示,胡定旭一方曾質疑公會調查委員會在2004至09年沒有就案件,與他及代表律師作過溝通,但是紀委會指,胡氏一方不應因此認為公會方面不會繼續跟進事件。而在舉行聆訊期間,紀委會曾批評包括胡定旭、安永及嚴嘉洵任何一方答辯人,在明目張膽而且無解釋的情况下,未能回應公會要求保留涉事的新中港集團核數內容,對調查工作構成干擾,甚至令他們產生疑惑。


有關判決亦指,胡定旭是新中港集團在1995至1998年期間的13個銀行戶口授權簽署人,在表面證據上,令人懷疑胡氏是執行對新中港的管理職責。紀委會又發現胡氏獲新中港在1994年3月至1995年8月,發出10張支票,甚至由胡氏出任代名董事的Galvanic Ltd,亦曾向新中港授出1100萬元貸款。紀委會認為,在為企業進行核數時保持獨立性,不應止限於負責核數的人員。


胡氏的聲明則稱,有關聆訊指出,安永和他(在處理新中港賬目)的獨立性沒有受到影響和損害,只是在保持獨立形象方面,有不足之處。同時他質疑用現時的準則去審理20年前的做法,將事件纏訟10多年的做法,明顯不恰當和不合理。他會與律師考慮適當的跟進行動,包括是否上訴。


若上訴 事件或再需數年處理

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如答辯人不服紀委會對他們作出的命令,可於命令文本送達30天內,向上訴法院作出上訴。公會方面的消息指,若然答辯人提出上訴,事件或可能再需時數年時間處理。至於正出任公職或公司董事的答辯人,是否受今次公會紀委會判決的影響,消息人士稱,這是視乎有關公司及其持份者考慮,有關判決是否會影響到當事人適任性而定。本報曾向胡氏任職獨立非執董的電能實業(0006)查詢,電能方面指,將會發表公告回應,但是至本報截稿前止,尚未見發出公告。


明報記者 陳偉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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