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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今年4月,四川達州市大竹縣周家鎮8歲女孩李微微為救落水同伴,不幸遇溺身亡。事後,當地綜合治理辦公室(綜治辦)曾為其申報「見義勇為」稱號,卻未獲四川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批准。
「不了解危險救人非見義勇為」
基金會回覆兩點理由:一、當地相關條例中對未成年人作此種行為沒有明確規定;二、李微微屬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在沒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確危險的情况下實施救人,不具備見義勇為的相關要件。
隨後綜治辦表示,為避免盲目模仿,不再為李微微申報「見義勇為」稱號。
先來看基金會的理由。第一條顯然是強詞奪理。相關條例中沒有明確未成年人實施救助行為是否可被認定,但也沒有明確規定不能認定。法無禁止即可為,「天賦人權」4個字在很多地方仍不能被接受,各類機構還是更習慣於「官賦人權」,即是「條例規定多少,你就有多少」。
第二條,雖未明確指出不合哪個要件(內地法律用語,即條件),但據表述推斷,基金會認為李微微不具備見義勇為者的資格,或其實施該行為時不具備主觀提供救助的動機。即對應「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
事實上,「主體要件」僅明確見義勇為行為主體必須為自然人,並未規定是否必須成年。另外,李微微確屬「無民事能力行為人」,但即便她無能力判斷危險,但救助行為確實存在,自然可判斷其下水意在救人,即符合「主觀要件」。况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是在參與民事活動時受限,但不等於他們不能享受應得的權益。
再來看看綜治辦,由於不想鼓勵這種行為,就放棄了申報。仔細推敲,所有理由中,「避免盲目效仿」這幾個字頗值得玩味。
綜治辦能說出「避免盲目效仿」,八成是料到一旦李微微獲得榮譽,會有人以此大做文章,甚至大張旗鼓地教育未成年人「見義勇為」。
為遏盲目效仿意味諷刺
是什麼人會貪戀這些虛妄的榮譽,而蔑視生命、無視孩子安危?因為他們需要更多的榮譽來裝點自己的功績冊和辦公室,何况取得這些榮譽毋須他們自己付出什麼代價。
記得在內地以前的教科書上,中學生賴寧衝入林場救火犧牲;榮梅和玉龍,兩個10餘歲的女孩,為保護公家羊群被嚴重凍傷而截肢。想想這些我們或我們父輩兒時的學習榜樣,這難道不是教育未成年人要見義勇為嗎?或者教科書本意在宣揚背後的國家利益和道德感,那豈不是以此綁架純良的孩子,最終鼓勵他們去見義勇為嗎?「基金會」們是否又會判定為「相關條例中沒有規定」呢?
作者簡介﹕內地資深傳媒人
「不了解危險救人非見義勇為」
基金會回覆兩點理由:一、當地相關條例中對未成年人作此種行為沒有明確規定;二、李微微屬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在沒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確危險的情况下實施救人,不具備見義勇為的相關要件。
隨後綜治辦表示,為避免盲目模仿,不再為李微微申報「見義勇為」稱號。
先來看基金會的理由。第一條顯然是強詞奪理。相關條例中沒有明確未成年人實施救助行為是否可被認定,但也沒有明確規定不能認定。法無禁止即可為,「天賦人權」4個字在很多地方仍不能被接受,各類機構還是更習慣於「官賦人權」,即是「條例規定多少,你就有多少」。
第二條,雖未明確指出不合哪個要件(內地法律用語,即條件),但據表述推斷,基金會認為李微微不具備見義勇為者的資格,或其實施該行為時不具備主觀提供救助的動機。即對應「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
事實上,「主體要件」僅明確見義勇為行為主體必須為自然人,並未規定是否必須成年。另外,李微微確屬「無民事能力行為人」,但即便她無能力判斷危險,但救助行為確實存在,自然可判斷其下水意在救人,即符合「主觀要件」。况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是在參與民事活動時受限,但不等於他們不能享受應得的權益。
再來看看綜治辦,由於不想鼓勵這種行為,就放棄了申報。仔細推敲,所有理由中,「避免盲目效仿」這幾個字頗值得玩味。
綜治辦能說出「避免盲目效仿」,八成是料到一旦李微微獲得榮譽,會有人以此大做文章,甚至大張旗鼓地教育未成年人「見義勇為」。
為遏盲目效仿意味諷刺
是什麼人會貪戀這些虛妄的榮譽,而蔑視生命、無視孩子安危?因為他們需要更多的榮譽來裝點自己的功績冊和辦公室,何况取得這些榮譽毋須他們自己付出什麼代價。
記得在內地以前的教科書上,中學生賴寧衝入林場救火犧牲;榮梅和玉龍,兩個10餘歲的女孩,為保護公家羊群被嚴重凍傷而截肢。想想這些我們或我們父輩兒時的學習榜樣,這難道不是教育未成年人要見義勇為嗎?或者教科書本意在宣揚背後的國家利益和道德感,那豈不是以此綁架純良的孩子,最終鼓勵他們去見義勇為嗎?「基金會」們是否又會判定為「相關條例中沒有規定」呢?
作者簡介﹕內地資深傳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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