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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港的婚姻登記制度今日起,會按照終審法院早前就W訴婚姻登記官的司法覆核案頒令,任何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可以其重置性別作婚姻登記,有權與異性結婚。
政府發言人指出,當局今年3月於立法會提出《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旨在以成文法反映終審法院頒令;雖然草案尚未通過,但根據法院頒令期限,予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包括男性切除陰莖、睪丸及建造陰道,以及女性切除子宮、卵巢及建造陰莖等方式,在經醫生證明後,可以其重置性別作婚姻登記。
不過,尚未通過的條例草案由於有明文規定,變性人需要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才准結婚,引起爭議。跨性別資源中心主席梁詠恩指出,草案對變性人的性別承認仍存在爭議,建議在立法會復會後暫時抽起法案,待性別承認跨部門小組作研究,達至共識再作討論。
政府發言人指出,當局今年3月於立法會提出《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旨在以成文法反映終審法院頒令;雖然草案尚未通過,但根據法院頒令期限,予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包括男性切除陰莖、睪丸及建造陰道,以及女性切除子宮、卵巢及建造陰莖等方式,在經醫生證明後,可以其重置性別作婚姻登記。
不過,尚未通過的條例草案由於有明文規定,變性人需要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才准結婚,引起爭議。跨性別資源中心主席梁詠恩指出,草案對變性人的性別承認仍存在爭議,建議在立法會復會後暫時抽起法案,待性別承認跨部門小組作研究,達至共識再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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