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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停車免撞人」答辯可脫罪長青網文章

2014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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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7月05日 06:35
2014年07月05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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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對於警方因七一遊行組織者因違反不反對通知書條件而拘捕5人,公民黨立法會議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說,若不遵守警察指示,舉證不難,如警方拍攝到警員叫當事人開車,當事人不肯或行得慢,根據《公安條例》已有可能犯罪;大律師陸偉雄指出,被捕者如能夠提供合理辯解,例如停車是怕輾過前面的人,司機下車叫他們避開,法庭信納即可脫罪。


警車無落車熄匙 被指選擇執法

對於領頭車司機岑永根涉「離開汽車未有將引擎停止」被捕,湯家驊指警方以此罪作拘捕「比較搞笑」,但他指司機落車確實需要熄匙,被捕亦「無可厚非」。他指出,七一遊行以往舉行多年均無事發生,今年警方卻採取拘捕行動,「比較奇怪,相信政治環境一定有好大影響」。


湯家驊指出,警方車輛在「落車熄匙」上沒豁免權。本報記者在七一當日觀察到在場有警員也沒有「落車熄匙」,湯認為,「如佢自己唔熄匙,又檢控人熄匙」,有選擇性執法之嫌。根據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如消防服務車輛的引擎的運作,乃用於救火或泵水用途,則可豁免。


至於另一被捕者陳小萍,因錯填辦公室地址的門牌號碼,涉「提供虛假資料誤導警務人員」被捕。湯指出,要看看當事人是否有犯罪意圖,如她「唔覺意寫漏咗、寫錯咗」,不算有犯罪意圖。湯又指出,七一遊行涉及議題敏感,警方或有徵詢過律政司意見,才作出拘捕。


集會限制須符「必須」「相稱」

2005年終院就「長毛」梁國雄挑戰《公安條例》的「通知制度」作出的裁決指出,如警務處長為遊行集會定出限制時,限制須符合「必須」(necessary)以及「相稱」(proportionate)兩個原則。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當考慮檢控任何人違反不反對通知書條款時,除要考慮是否有足夠證據,亦要考慮檢控是否涉及公眾利益。證據方面,要清楚顯示當事人故意違反條款,警員亦要清晰形容如何受阻。對於有示威者被控沒有「落車熄匙」,他希望警方是所有控罪一起考慮,而非逐一考慮。他相信,律政司會適當處理檢控,不會有政治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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