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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20年交警﹕從未用「落車無熄匙」例長青網文章

2014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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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7月05日 06:35
2014年07月05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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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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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民陣七一遊行的領頭車司機岑永根被警方拘捕,指他涉嫌干犯3項罪行包括「落車無熄匙」、違反「不反對通知書」及阻差辦公等。有資深交通警員說,執勤20多年從未使用「落車無熄匙」條例,認為今次執法「比較特別」,而要證明司機無熄匙同時無拉手掣有難度,除非涉及交通事故、無牌或酒後駕駛等罪行,否則一般只發傳票處理。


根據法例第374G章第44條,任何駕駛汽車人士,不得在「未有將引擎停止」及「未有固定掣動器」(拉下手掣)的情况下離開車輛,若無合理辯解違反條例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元。本報昨午向警方查詢過去5年上述條例檢控數字,警方回應指無相關項目數字。


有資深交通警員說,由於條例要求同時證明司機無熄匙兼無拉手掣,惟私家車、小巴及貨車等車類的手掣不同,要確認也有一定難度,相信要有警員全程目擊有關經過才能舉證。他續說,除非案件涉及交通事故、無牌或酒後駕駛等罪行,例如汽車溜後引致交通意外等,否則一般只會發傳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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