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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外判大狀擅改控罪 官令解釋長青網文章

2014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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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6月26日 06:35
2014年06月26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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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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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六旬漢養逾130頭貓狗配種出售,九成染病外更有兩狗死亡。他原被控殘酷對待動物,但控方外判大律師擅同意改控沒保持單位清潔、適當照明和通風等,令罰則由可判監改為只能罰款。律政司指外判大律師違反指引,申請再修改控罪;法官下令該外判大律師交書面解釋。


涉違反指引的資深大律師龔靜儀表示,已接到律政司口頭通知她要為此準備誓章。律政司發言人指出,本案的外聘大律師沒諮詢律政司,便接納辯方的答辯商討提議修改控罪,由於案件尚未審結,不作進一步評論。


可囚3年變最多罰5萬元

被告鄭貴明(61歲)原被控違反《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規例》第3(1)(a)條,最高可判20萬元罰款及監禁3年。案件預審時,龔靜儀與辯方商議後同意修訂控罪,修訂控罪後罰則只是罰款最多5萬元。被告其後承認修訂控罪,但裁判官蘇文隆主動詢問下,龔認僅向警方案件主管查詢修訂控罪,但沒諮詢律政司。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昨表示,修訂控罪不足以反映刑責,申請將控罪改為最初版本,又指外判大律師違反律政司內部指引,該決定「錯到任何一位檢控官都不可接受」。


辯方質疑控方在被告認罪及求情後才申請改控罪,做法欠公平。裁判官下令該外判大律師須於8月6日前書面提交同意修訂控罪原因,案件押後至8月22日再提訊。


【案件編號:KTCC12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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