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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香港崇尚自由競爭,對於最近有關樓宇翻新工程,屢次出現懷疑圍標的報道,深感厭惡。剛巧於2012年開始籌備的《競爭條例》(俗稱「競爭法」),諮詢已經展開,委員會將收集公眾意見,期望法例能於2015年上半年正式實施。
既是「利益」 亦是「利器」
筆者認為,競爭法就像一把雙刃劍,既是「利益」,但亦可變成「利器」。香港作為奉承自由競爭的經濟體系之地,競爭法例落實將有助社會資源有效分配,在公平競爭環境下,大小商家要繼續賺錢,則須持續創新產品和服務,提高供應效率,更快回應消費者需求。當市場競爭愈大,消費者在產品和服務的價格與質素便可享有更好選擇,對社會及經濟效益創建帶來一定「利益」。
不過,同時間,立法就等於是政府進一步干預市場;自由市場的定義一般是政府更少的參與市場操作,政府透過立法使市場更自由競爭,又或者弄巧反拙,使市場更不公平,就要看具體執行的細節。
有商家表示,此競爭法的覆蓋率太廣,內容亦籠統,容易產生灰色地帶,加上中小企和小商戶資源有限,恐怕最後會誤墮法網,可見若法例「太死」或含糊不清,則隨時變成「利器」誤傷好人。另外,競爭法的委員會有不少工商界背景人士,令執行法例方面容易產生「尋租行為」(Rent Seeking),此舉亦須謹慎處理,慎防法例變成另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干預會否過猶不及 待觀察
翻查資料,競爭法主要禁止三大類反競爭行為,三者統稱「競爭守則」。第一行為守則是禁止業務實體之間的協議、決定及經協調做法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其中嚴重反競爭的行為共有4類:操縱價格、編配市場、限制產量及圍標。
第二個行為守則是禁止經營者濫用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去妨礙、限制或扭曲競爭,令對方無法經營;第三個則是禁止企業大幅減弱競爭的合併,但此合併守則只適用於電訊業。
競爭不公,使市場失效的一種,政府介入,無可厚非,但是干預會否過猶不及,現在實在言之尚早,必須長遠觀察,有必要時作出修正。
[黃元山 經管人語]
既是「利益」 亦是「利器」
筆者認為,競爭法就像一把雙刃劍,既是「利益」,但亦可變成「利器」。香港作為奉承自由競爭的經濟體系之地,競爭法例落實將有助社會資源有效分配,在公平競爭環境下,大小商家要繼續賺錢,則須持續創新產品和服務,提高供應效率,更快回應消費者需求。當市場競爭愈大,消費者在產品和服務的價格與質素便可享有更好選擇,對社會及經濟效益創建帶來一定「利益」。
不過,同時間,立法就等於是政府進一步干預市場;自由市場的定義一般是政府更少的參與市場操作,政府透過立法使市場更自由競爭,又或者弄巧反拙,使市場更不公平,就要看具體執行的細節。
有商家表示,此競爭法的覆蓋率太廣,內容亦籠統,容易產生灰色地帶,加上中小企和小商戶資源有限,恐怕最後會誤墮法網,可見若法例「太死」或含糊不清,則隨時變成「利器」誤傷好人。另外,競爭法的委員會有不少工商界背景人士,令執行法例方面容易產生「尋租行為」(Rent Seeking),此舉亦須謹慎處理,慎防法例變成另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干預會否過猶不及 待觀察
翻查資料,競爭法主要禁止三大類反競爭行為,三者統稱「競爭守則」。第一行為守則是禁止業務實體之間的協議、決定及經協調做法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其中嚴重反競爭的行為共有4類:操縱價格、編配市場、限制產量及圍標。
第二個行為守則是禁止經營者濫用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去妨礙、限制或扭曲競爭,令對方無法經營;第三個則是禁止企業大幅減弱競爭的合併,但此合併守則只適用於電訊業。
競爭不公,使市場失效的一種,政府介入,無可厚非,但是干預會否過猶不及,現在實在言之尚早,必須長遠觀察,有必要時作出修正。
[黃元山 經管人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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