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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被指毆打 民陣倡酷刑例檢控長青網文章

2014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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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6月17日 06:35
2014年06月17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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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至少6名上周末在立法會外留守的反新界東北發展示威者,稱曾被警方無理毆打,警方投訴警察課截至昨午5時接獲兩宗相關投訴。民陣指根據本港法例第427條《刑事罪行(酷刑)條例》規定,「公務人員在執行公務時……蓄意使他人受到劇烈疼痛或痛苦,即犯施行酷刑罪」,一經定罪可處終身監禁。但有關條例自1993年生效至今未曾被引用檢控,民陣質疑律政司有政治考慮,有法律學者則指要證明酷刑門檻高。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表示,酷刑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因此,要界定酷刑,必須有證據顯示公務人員曾蓄意使他人受到劇烈痛楚及痛苦,至今從未有個案符合這個準則。


梁國雄助理考慮民事入稟

聲稱當日曾被警方在警車上關燈及拉窗簾後毆打的梁國雄議員助理黃永志說,正徵詢法律意見,考慮民事訴訟警務處。警方表示,截至昨午5時,投訴警察課接獲兩宗相關投訴,會按既定程序公平公正處理,現階段不評論。據悉有關投訴分別指控警方毆打示威者及使用胡椒噴霧,但並非由當事人提出投訴。


民陣警權關注組召集人王浩賢說,被警方毆打的示威者「絕對有強烈痛楚」,認為有關條例適用。他指律政司一直未有引用條例,令人質疑是否想保護執法人員,以及避免出現酷刑案件後被聯合國監察。王建議在警車內加裝閉路電視,但警方指有關建議涉及私隱等問題,要小心處理。


學者:舉證門檻高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說,國際有關法例對酷刑定義門鑑較高,包括是否嚴重侵害人權,首宗歐洲酷刑案例發生在1996年,當中包括吊刑和電擊犯人私處。


98年4警毆被捕人 控傷人囚6月

根據立法會文件,1998年時有4名警員在執行職務時毆打被捕人、向其以皮鞋塞口、從耳鼻口灌水等,被判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入獄4至6個月。當時有議員質疑當局為何不用《刑事罪行(酷刑)條例》,當局回應稱無合理的勝訴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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