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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人:勿忽略「依法享選舉被選權」長青網文章

2014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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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6月09日 22:35
2014年06月09日 22: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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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特區政府多次重申,應按《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決定》落實特首普選,但目前社會較多討論基本法45條訂明特首候選人的提名程序。李卓人指出,基本法25條、26條與39條其實亦與普選有關,但較少人討論,指這些條文本來確保港人選舉和被選權,不會因性別、政治、信仰、種族受歧視,認為社會討論不應只限於45條。


曾鈺成:「依法」即按45條

曾鈺成反駁,指基本法26條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指李遺漏了關鍵字眼為「依法」二字。「不能揸住那句(基本法26條),就話係人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他說現在有相當多的香港永久居民也不能選特首,舉例指如沒有登記做選民或未滿18歲,便不能投票,參選特首亦要滿40周歲。


曾鈺成認為,「依法」即按基本法45條、附件一及人大常委的有關解釋決定,故提委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委會的現行規定組成。他說45條用上「可參照」字眼的確「留有空間」,但完全不參照則不合理。


泛民曾以立法會選舉也有公民提名為由,指特首普選也可有公民提名,曾鈺成說,對比48條與68條,68條只規定立法會「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用字清脆玲瓏,但48條對特首普選的規定則較嚴謹,若當時草委認同不用設提委會,根本不用如此寫基本法條文。


曾:「平等」不包公民政治權

曾鈺成又說,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基本法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的「平等」權利,是不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因後者是「公民權」,「香港就最特別,你不是中國公民,你也可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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