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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港交所昨日譴責停牌近兩年的泰山石化(1192)及其創辦人蔡天真、執行董事黃少雄,在2011年未有就船舶出售事項延誤、及無力償還優先票據債務,及時向市場作出披露,因而觸犯《上市規則》。港交所認為違規情况嚴重,已就此制裁涉事各方。
指觸犯《上市規則》
泰山石化2010年就出售位於泉州的船舶公司,與大新華物流控股訂立協議。後者支付完首階段的款項後,未有再如期支付餘下款項。泰山石化本擬利用部分出售所得的資金,償還一筆於2012年3月到期的優先票據,受此影響陷入無力還債的情况。有獨立非執董就出售延誤向黃少雄查詢,惟未獲回覆。港交所認為,蔡、黃二人知悉該等事件,有多次機會可促使公司作出披露,但多個月都沒披露,亦沒有上報獨立非執行董事。他們對《上市規則》的規定,以及對股東、投資者以至整個市場責任,其判斷及理解均不如理想。
港交所譴責泰山石化違反《上市規則》,蔡、黃二人則違反各自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泰山石化及黃對違規指稱不作抗辯,蔡亦承認其違規。港交所裁定,公司須委聘一名令其滿意的獨立專業顧問,於往後兩年持續就《上市規則》的合規事宜提供意見。蔡、黃二人則需要完成由指定機構提供的培訓課程。
指觸犯《上市規則》
泰山石化2010年就出售位於泉州的船舶公司,與大新華物流控股訂立協議。後者支付完首階段的款項後,未有再如期支付餘下款項。泰山石化本擬利用部分出售所得的資金,償還一筆於2012年3月到期的優先票據,受此影響陷入無力還債的情况。有獨立非執董就出售延誤向黃少雄查詢,惟未獲回覆。港交所認為,蔡、黃二人知悉該等事件,有多次機會可促使公司作出披露,但多個月都沒披露,亦沒有上報獨立非執行董事。他們對《上市規則》的規定,以及對股東、投資者以至整個市場責任,其判斷及理解均不如理想。
港交所譴責泰山石化違反《上市規則》,蔡、黃二人則違反各自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泰山石化及黃對違規指稱不作抗辯,蔡亦承認其違規。港交所裁定,公司須委聘一名令其滿意的獨立專業顧問,於往後兩年持續就《上市規則》的合規事宜提供意見。蔡、黃二人則需要完成由指定機構提供的培訓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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