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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中港兩地之間的經濟關係日趨密切,不少港人都經常因公務往返兩地。隨着珠江三角地區的逐漸融合,以及廣深港高鐵、港珠澳大橋陸續落成,兩岸四地旅客的往來將會日益頻繁,跨境商務及私人活動將有增無減。
工作情况不同 繳稅細則有別
一般按照中國稅法,香港居民一個年度內在內地逗留超過90天,來自內地的工資薪金都要付稅。不過,內地和香港已簽訂了《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免重稅安排》),香港納稅人如符合以下所有3項條件,可獲得豁免內地徵稅:
1. 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結的任何12個月內在內地逗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
2. 所取得的報酬並非由內地僱主或僱主在內地的代表機構支付;
3. 所取得的報酬不是由僱主在內地的常設機構所負擔(常設機構一般指外國企業在內地進行營業活動的固定場所,或通過在內地的獨立代理人從事特定活動而被認定擁有常設機構)。
雖然《免重稅安排》已簽訂了超過15年,但不少來往中港兩地的人仍不太清楚自己的課稅責任。以下有兩個例子,均未能符合以上所有3項條件,因此不能獲豁免內地徵稅:
案例一:在兩地均有提供服務
在港居住的王先生受聘於一間香港公司,周一至周五在內地工廠上班,周末可以回港和家人團聚;其間他也需要到香港公司匯報工作。王先生全年在內地工作236日,而他的報酬由內地工廠所負擔,所以全部受僱所得均被視為來自內地,需要向內地全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王先生也需要申報香港薪俸稅。由於他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港逗留129天,根據香港稅務條例,如在港逗留超過60天,他在港收取的收入需要課稅。
不過,王先生可向香港稅務局提交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申報表和完稅憑證等資料,申請雙重課稅寬免減低稅務負擔。但要注意的是,所寬免的收入是參考實際在內地逗留的天數。王先生一年內約有35%(129天)的日子,所得收入仍要受兩地政府徵稅。另外,海外企業委派其僱員到內地工作亦容易構成常設機構的風險。
案例二:在內地的常設機構工作
張先生是香港居民,受聘於一間港資公司任工程師一職。該公司派遣張先生到東莞為公司的產品提供安裝和維修服務。在過去12個月裏,他在內地逗留的時間已超過183天。由於該公司在內地並沒有成立任何子公司或代表處,張先生的工資亦由公司直接在香港支付,故張先生及其僱主一直認為他毋須在內地報稅。
在這個案例中,若張先生和其他同事在過去12個月內前往內地的商務活動,是一系列連續進行的項目且超過183天,香港的僱主很有可能被視為在內地構成常設機構而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結果,參與這個項目的香港員工都不再獲內地稅務豁免,即他們都要向內地政府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過,他們可以在香港申請雙重稅務寬免。
澳洲會計師公會大中華區分會稅務委員會副主席
[陳潔如 報稅知多啲]
工作情况不同 繳稅細則有別
一般按照中國稅法,香港居民一個年度內在內地逗留超過90天,來自內地的工資薪金都要付稅。不過,內地和香港已簽訂了《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免重稅安排》),香港納稅人如符合以下所有3項條件,可獲得豁免內地徵稅:
1. 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結的任何12個月內在內地逗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
2. 所取得的報酬並非由內地僱主或僱主在內地的代表機構支付;
3. 所取得的報酬不是由僱主在內地的常設機構所負擔(常設機構一般指外國企業在內地進行營業活動的固定場所,或通過在內地的獨立代理人從事特定活動而被認定擁有常設機構)。
雖然《免重稅安排》已簽訂了超過15年,但不少來往中港兩地的人仍不太清楚自己的課稅責任。以下有兩個例子,均未能符合以上所有3項條件,因此不能獲豁免內地徵稅:
案例一:在兩地均有提供服務
在港居住的王先生受聘於一間香港公司,周一至周五在內地工廠上班,周末可以回港和家人團聚;其間他也需要到香港公司匯報工作。王先生全年在內地工作236日,而他的報酬由內地工廠所負擔,所以全部受僱所得均被視為來自內地,需要向內地全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王先生也需要申報香港薪俸稅。由於他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港逗留129天,根據香港稅務條例,如在港逗留超過60天,他在港收取的收入需要課稅。
不過,王先生可向香港稅務局提交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申報表和完稅憑證等資料,申請雙重課稅寬免減低稅務負擔。但要注意的是,所寬免的收入是參考實際在內地逗留的天數。王先生一年內約有35%(129天)的日子,所得收入仍要受兩地政府徵稅。另外,海外企業委派其僱員到內地工作亦容易構成常設機構的風險。
案例二:在內地的常設機構工作
張先生是香港居民,受聘於一間港資公司任工程師一職。該公司派遣張先生到東莞為公司的產品提供安裝和維修服務。在過去12個月裏,他在內地逗留的時間已超過183天。由於該公司在內地並沒有成立任何子公司或代表處,張先生的工資亦由公司直接在香港支付,故張先生及其僱主一直認為他毋須在內地報稅。
在這個案例中,若張先生和其他同事在過去12個月內前往內地的商務活動,是一系列連續進行的項目且超過183天,香港的僱主很有可能被視為在內地構成常設機構而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結果,參與這個項目的香港員工都不再獲內地稅務豁免,即他們都要向內地政府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過,他們可以在香港申請雙重稅務寬免。
澳洲會計師公會大中華區分會稅務委員會副主席
[陳潔如 報稅知多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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