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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被遺忘」 歐法院令Google刪資訊長青網文章

2014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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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5月14日 06:35
2014年05月14日 06:35
新聞類別
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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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歐洲法院昨日(13日)為網民的「被遺忘權」開綠燈,裁決Google等搜尋引擎供應商必須應個人要求,在搜尋結果刪除被視為不恰當的個人資訊。歐盟司法專員形容這是保護歐盟民眾個人私隱的勝利。


指搜尋器顯示過時內容違法

歐洲法院是在審理一名西班牙男子要求Google撤除資訊時,作出上述裁決。該男子1998年因拖欠社會保障費用而須拍賣房屋還款。他發現有關新聞報道經過多年後仍可在Google搜尋到,入稟指個人財務問題早已解決,當在Google搜尋其名字時,不應再出現這些信息。


歐洲法院昨指出,作為「資訊控制者」的Google等搜尋引擎若在搜尋結果顯示一些個人希望在「一段時間後『被遺忘』的資訊」,便牴觸歐盟保護資訊的法律,除非可證明有關資訊涉及公眾利益。裁決指,「隨時間消逝……顯得不恰當、不相關、不再相關或多餘」的資訊均應刪除,最初屬合法刊載的資訊亦包括在內。這意味搜尋器要為搜尋結果連接的內容負上責任,就算那些資訊內容屬合法發布,用戶也可以「侵犯私隱」為由要求移除。


歐盟內部正就應否確立「被遺忘權」以加強保護公民私隱談判。支持者歡迎裁決,歐盟司法專員雷丁(Viviane Reding)稱它佐證歐洲必須把資訊保護法規由「數碼石器時代」帶入現代電腦世界。


料成本大增 Google稱失望

今次裁決令Google可能面臨大量移除個人資訊的要求,增加營運成本。由於歐洲法院等同歐盟最高法院,Google不能上訴。Google稱這對搜尋器以至一般網絡內容供應商都是「失望的裁決」,需要花時間分析其影響。


論者指出,今次爭議突顯網絡世界言論自由與私隱權的衝突。英國司法部估計,雷丁的「被遺忘權」建議會令擁有大量科技與數據供應企業的英國商界每年損失3.6億鎊,英方強調,任何歐盟新法都不應以犧牲數碼經濟發展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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