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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近日,湖南長沙市推出新規,禁止戶外廣告招牌使用繁體字。據湖南《瀟湘晨報》報道,5月9日,長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長沙市城鄉規劃局聯合下發《長沙市戶外招牌設置管理規範》。依據規範,戶外招牌的文字,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不得使用繁體字,不得單獨使用外國語言文字,且應書寫規範準確。對於國際、國內統一品牌的連鎖店、專賣店,或名家題字,可以根據具體情况酌情處理。
不得單獨用外語
實際上,商家的戶外招牌原則上不允許使用繁體字,長沙的新規並非孤例。早在2006年,深圳有關部門即整改商家的「繁體字」招牌,對拒不整改者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人民幣);2008年,湖北武漢亦審查廣告公司製作繁體字招牌,違反規定者最高可被處罰5000元。 2012年,河南鄭州也要求,廣告招牌不得使用繁體字。
據悉,自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以法律形式確定簡體字作為國家的規範漢字後,繁體字的生存空間日減。
不得單獨用外語
實際上,商家的戶外招牌原則上不允許使用繁體字,長沙的新規並非孤例。早在2006年,深圳有關部門即整改商家的「繁體字」招牌,對拒不整改者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人民幣);2008年,湖北武漢亦審查廣告公司製作繁體字招牌,違反規定者最高可被處罰5000元。 2012年,河南鄭州也要求,廣告招牌不得使用繁體字。
據悉,自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以法律形式確定簡體字作為國家的規範漢字後,繁體字的生存空間日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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