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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生裸模遭上下其手 畫室負責人否認非禮長青網文章

2014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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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4月11日 21:35
2014年04月11日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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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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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2歲女大學生去年9月在葵涌一間畫室,為「人體藝術與人體書法結合的計劃」擔任裸體模特兒。拍照期間,女大學生疑遭57歲的畫室負責人摸胸及下體,又被對方以陽具接觸背部。案件昨開審,畫室負責人否認一項非禮罪,聆訊今續。


事主在庭上供稱,她在朋友介紹下為被告李海明擔任裸模,每小時200元。去年9月26日第一次開工,被告着事主在王羲之的《十七帖》中選取幾個中文字,並要求她在一張牀褥上擺出不同姿態,以表現每個字。被告又脫去自己的衣褲,並指這樣拍攝可令他放鬆。事主稱,在近兩小時的拍攝中,被告指導她擺造型時,用手摸她的胸部、陰部及小腹等,又脫下內褲,用陽具「貼住」其背部。事主又指,拍攝完畢後見被告的下體呈勃起狀態。


拍攝後一同「食嘢傾偈」

辯方稱,當日被告與事主並無任何身體接觸,是事主說僅她一人裸體「唔公平」,被告才會脫掉衣褲。辯方又反問事主,為何被侵犯時沒即時反抗或離開,待拍攝結束後還與被告一起「食嘢傾偈」,質疑事主是因不知如何向男友解釋裸照,才捏造被非禮的事情。


事主:沒反抗怕失工作

事主否認該說法,解釋自己從未做過裸模,故不知道身體接觸對裸模工作來說是否正常,擔心若即時投訴,被告會認為她不夠專業,拍攝完畢後在被告邀請下一起吃東西,也出於不想得罪老闆,盼繼續接工作的心理,更希望被告介紹模特兒工作予其男友。其後朋友告訴她即使做裸模亦不可能發生類似身體接觸,她才報警。


事主的男友作供表示,對事主的裸模工作知情,因他曾協助事主了解被告所提供工作的詳情,又指自己之前曾做過類似工作。


控方證人徐小姐供稱,她曾在上述畫室擔任普通繪畫模特兒,時薪70元。事發時她剛在畫室完成模特兒工作,其他畫家均已離開,被告曾邀請她參與該「人體藝術與人體書法結合的計劃」,並着她留下觀看,惟她看見被告脫掉外衣褲、只穿內褲時,感到尷尬立即離開。


【案件編號:TWCC4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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