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閱畢梁錦松先生於2014年4月9日刊登於《明報》的文章,本人有以下回應﹕
請問梁生在《基本法》哪一條找到均衡參與一詞?此詞只是共產黨及內地「法律學者」就香港政制提出的意見,並非法律。是不是任何一名共產黨員對香港政制說三道四,香港市民也要視為普選行政長官制度的規則?若共產黨員可在選舉制度上隨意加上一些《基本法》沒有的要求,例如機構提名、集體意志。這還算依法辦事嗎? 難道每一個共產黨員所說的話,也可以成為法律?
集體談判權在臨時立法會中被廢除了,1997年後,集體談判權仍未恢復為法律。標準工時仍在諮詢中,尚未立法。在最近的施政報告中,改善強積金對冲機制的措施完全沒有被提及。公眾假期和勞工假期尚未看齊,仍有不少打工仔女每年只有12天假期,而不是17天,曾有議員在立法會提案要求修訂僱傭條例,把上述兩者看齊,但亦遭否決。和普羅大眾有關的權益在現行的政治制度下能否得到保障?
以經濟貢獻來衡量政治地位更是可笑!漁農界的經濟貢獻在 GDP 中佔不到1%,在2012年的選委會中,竟在1200名委員中佔了60個席位,佔5%!選委會的組成完全反映不到漁農界的經濟貢獻。金融、金融服務界和保險界在1200名委員中加起來只佔54個席位。難道香港的漁農業比金融業更重要?抑或香港仍然是往昔的小漁港而不是國際金融中心?更不堪的是,梁振英曾在施政報告中提倡用5億公帑成立漁業持續發展基金,以答謝在選舉中支持他的漁農界選委。選委會在保障誰的利益?
此外,家庭主婦、已退休的長者在梁生的眼中是不是對社會毫無貢獻?不值得有平等的選舉權?
梁生所謂的「均衡參與」其實只體現在小圈子選舉內,並非體現在每一個合資格的選民身上。梁生忽略了提名權及被選舉權的重要性。若將來的提名委員會,只按現時的選舉委員會作出少許修改而產生,提委會有何認受性?2011年在負責選出行政出官的選舉委員會的界別選舉中,只有約24萬名界別選民可以參與該次選舉,但總選民數字卻超過300萬。即是約九成選民也無法參與選舉委員會的界別選舉。若有一名有意參與特首選舉的人在上述九成選民中得到不少支持,而且有高民望,但無法在提委會取得足夠提名,提委會是否能反映民意?
既然梁生提及SARS,我想作出補充。早在2002年底,在廣東已經有出現SARS病例出現。在2002年底至2003年SARS在香港大規模爆發前,廣東當局完全沒有通知香港關於大陸的疫情,更企圖隱瞞疫情,後來更因為一名來自大陸的SARS患者來港入住京華國際酒店,把疾病傳給其他旅客,引發其後在香港的SARS事件。香港因此成為疫區,世衛向香港發出旅遊警告,當時本地失業率創下新高,造成無法估計的經濟損失及299人死亡,這又拜誰所賜? 為何梁生沒提及這些? 抑或只記得自己在蘭桂坊風花雪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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